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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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各项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学发200760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

2、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院)学生。(二)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认定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三、认定组织机构(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

3、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共同参加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四、认定标准根据江苏省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置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档。(一)特别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6、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

5、认定为困难学生。1、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6、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三)一般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除上述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认定前准备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

6、校统一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及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认定为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认定的组织实施

7、1、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2、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8、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5、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6、校学生资

9、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对各学院确定的困难生名单和困难程度进行审核,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重新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程度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程度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三)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

10、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六、附则(一)滨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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