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出租人不对租赁人的车辆被盗负赔偿责任【推荐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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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库出租人不对租赁人的车辆被盗负赔偿责任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要旨】车辆的所有人租赁他人的车库保管自己的车辆,车辆的所有人与车库的出租人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车辆的保管责任在车辆的所有人,一旦车辆被盗,作为车库的出租人如果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案情】2005年8月12日,原告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存放于被告黑龙江省鸡西铁路某多经公司车库内的一台东风牌加长货车丢失。牡丹江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于次日发出协查通报。但一直未能追回。原告以汽车丢失是被告单位管理不严,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其汽车损失费68475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存车的

2、车库位于被告鸡西铁路某多经公司煤炭货场院内,在原告存车的同时,还有不确定的多人不定期地租用存车。被告根据不同的季节向使用车库的存车户收取费用。本案丢失车辆是原告正在使用中的车辆,车钥匙、行车执照均由其自行掌管,原告何时使用车辆也不需要得到被告的许可。【审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将其车库租给原告用以存放车辆,双方是否就所存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应对原告存放车辆的丢失负赔偿责任。【评析】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达成的寄托人有偿或无

3、偿地将物品交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协议。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即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被告虽将其车库交原告用以存车,亦收取了相应的费用,但主观上并无要保管原告车辆的意思表示,从丢失车辆的车钥匙、行车执照一直由原告自己掌管,使用车辆也无需得到被告许可这一事实看,原告同样也无要将车辆交由被告占有和控制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被告与原告没有就丢失车辆的停放、保管、领取、风险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书面合同或任何有关口头约定,原告的证据也无一能证实被告曾取得过对丢失车辆的占有和控制。因而双方之间形成的仅是对车库的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对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车辆的安全责任应由原告自行负责。原告以保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赔偿其丢失车辆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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