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书写质量评估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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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书写质量评估机制一、目的:用于规范病历书写质量评估工作,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从而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二、评估标准的制定原则:(一)维护病历作为法律凭证的诚信和严肃性,确保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落实。(二)突出三级医师职责,加强各级医师对病历书写的责任。(三)符合病历书写质量监控医师的工作习惯和工作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三、操作程序:(一)医疗记录设百分制进行评价。(二)用于病历环节质量评估时,按评分标准找出病历书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不进行评分。(三)用于病历终末质量评估时:1、先用单项否决的方法进行筛选,如病历中存在单项否决所列项目之一者,为不合格病历,不再进行病历质

2、量评分。2、选合格病历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质量评分。3、对每一书写项目的扣分采取累加的计分办法,最高不得超过本书写项目的总分值。如:病程记录部分总分值50分,在病程记录部分扣分累计最高应为50分,不得超过该分数。4、总分值为100分,75分为合格病历;75分为不合格病历。90分以上为甲级病历; 8975分为乙级病历; 75分以下为丙级病历。四、各项说明:(一) 单项否决:将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中对病历书写提出明确要求的内容为新时期否决的项目,也是病历书写的最基本要求,各级医师必须做到。单项否决仅作为对一份不合格病历处罚的规则之一,仅限于对行业内部的管理。实际情况中,病历中可能出现类

3、似单项否决的其他问题,而此评分表完全可能未涉及,评审专家有权决定是否作为单项否决处罚。第一条 病案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空白首页)系病案首页中临床医师所填写的内容,应在病人出院前由住院医师准确、完整地填写,出院病历不应有空白首页出现。第二条 血型书写错误住院医师应将患者住院期间检查血型的结果准确填写在首页血型一栏中,不得有误。第三条 无入院记录入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指患者入院前作的检查)及初步诊断和书写医师签字等。须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执业医师完成。入院记录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如住院医师书写等,大、中专院校在医院实习的医

4、师不得替代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而且入院记录必须要有本院医师审核签名。第四条 首次病程记录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超过此时限医师未完成病历书写应为不合格病历。第五条 无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对于确定诊断有困难或治疗不顺利的病例,必须有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的查房记录,或由科主任或主(副主)任医师主持的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第六条 抢救记录中无参加者的姓名及上级医师意见 抢救记录中需详细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师姓名,尤其是指导抢救的上级医师,除记录医师姓名、职称,还须记录抢救、治疗意见。第七条 无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含自费应用的药品、医用材料

5、设备、假体)特殊检查、治疗是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5、当患者需要作以上检查和治疗时必须填写知情同意书。如无相关的知情同意书可将告知内容、形势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并让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第八条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无患者/家属及医师签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成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或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

6、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由其委托的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相关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第九条 中等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记录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需在上级医师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各个科室的中等以上手术应在医务科备案。第十条 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无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经医院主管部门准入后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必须有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后,方可实施。并在医务科备案。第十一条 无麻醉同意书或麻醉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医师签字为患者进行麻醉前应由患者/家属签署麻醉

7、同意书,须患者/家属、医师签字其家属应为患者委托的直系亲属。第十二条 无麻醉记录 为患者进行全身、椎管等麻醉时须作麻醉记录,使用麻醉记录单记录;一般局部麻醉、臂丛麻醉及无痛人流手术可以不写麻醉记录。第十三条 无手术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中无患者/家属、医师签字为患者实施手术前应由患者/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须患者/家属、医师签字,其家属应为患者委托的直系亲属。第十四条 无手术记录手术记录是由术者书写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的特殊记录,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第十五条 手术记录未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术者

8、签名。第十六条 无死亡抢救记录 死亡抢救记录是指患者临床终前的抢救记录,如患者或家属放弃抢救,应将临终治疗情况及患者或家属的意见以及在场的上级医师意见详细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第十七条 未记录死者家属是否同意尸检的意见及签字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解,病程记录中应记录死者家属对于尸解的意见并由死者直系的亲属签字,放弃尸解也需签字。第十八条 缺出院(死亡)记录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

9、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第十九条 未按时完成出院(死亡)记录。患者出院(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死亡)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条 缺住院期间对诊断、治疗有重要价值的辅助检查报告 住院期间所做的一切检查报告单均应按时间顺序分类粘贴,其内容应与医嘱、病程相符。尤其是对于诊断有意义、对治疗有价值的检验报告不可遗漏。第二十一条 输血缺血型鉴定或交叉配血结果报告第二十二条 病历中摹仿或替他人签名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名,各项病历记录所需医师、患者或家属签字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得由他人摹仿代替签字。第二十三条 缺少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整病历应按规定顺序排列,并标有页码,以保持病历的完整,中间不得缺页、少页。第二十四条 涂改、伪造、拷贝病历指用刀刮、橡皮膏粘贴或在原书写字迹上涂改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编造病情、伪造病历,拷贝病历并出现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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