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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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销售方式是指企业以何种形式将产品销售出去。产品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的销售方式会越来越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纳税人对销售方式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就存在着税收待遇差别的问题。(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式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2、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销售分为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扣三种方式。其中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购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形式;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鼓励对方多购买而给予购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形式;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产品质量、性能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没有退货,但要求给予的一种价格上的优惠。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折让可以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缴增值税。(2)还本销售、以旧换新和以物易物还本销售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期限

3、后,将其货物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根据税法规定,应以销售额的全额为计税金额。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以一定的价格同时回收相关的旧货,以达到促销目的。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缴税款。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怎样处理,旧货物的支出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换,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例: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

4、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方案一:将商品以7折销售;方案二: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方案三: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则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方案1:商品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

5、1+17%)=8.55(元)应缴所得税=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增值税: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

6、赠送的价值30元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20%=7.5(元)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30/(1+17%)60/(1+17%18/(1+17%)33%=14.67(元)税后净利润=11.314.67=3.37(元)方案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17%60/(1+17%)17%=5.81(元)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税后净利润=3.3111.28=14.59(元)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1最优,方案2次之,方案3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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