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名师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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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司法的功能 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三、司法制度的概念 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四、司法制度的范围 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五、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六、司法效率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

2、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七、司法独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八、司法考试 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

3、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政治属性、法律属性、行业属性、专业属性。三、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

4、德 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制度。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四、主要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第二节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任务: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

5、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3、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4、通过民事、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实现各类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树立法院权威,维护法律尊严。5、通过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公民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基层人民法院: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中级人民法院:1、审判案件。2、监督辖区内基

6、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高级人民法院:1、审判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军事法院: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A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B审判涉外刑事案件。C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D负责上诉、抗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的审判。2、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A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B审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C负责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3、军级军事法院

7、:A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B审判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铁路运输法院:1、审判有关刑事案件。2、审判有关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法院: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诲商案件。4、海事执行案件。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6、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

8、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7、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三、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四庭、五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等业务机构。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业务机构。3、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业务机构。四、审判组织 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第三节法官 一、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

9、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健康的身体不仅是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必备条件,而且有利于法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任免: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

10、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

11、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6、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建置本身有其特殊性,故法官法暂定,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二、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义务:1、严格遵守宪

12、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三、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考核:优秀、称职、不称职。培训: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四、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等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晋升: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规则逐级晋升。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4、法官等

13、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降低:1、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2、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3、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4、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5、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6、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五、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1、在年

14、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七、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保障: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退休: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征:主体是法官。2、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

15、法职务的行为。3、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 一、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对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执行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司法管理的行为的纪律处分。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代表国家检控违法犯罪以督促法律实施的制度。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部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体制。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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