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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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年月日制定)年月日年月日在日内瓦修订年月日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日内瓦出版物()目录第一章定义第条定义第二章缔约方义务总论第条缔约方的基本义务第条需要保护的属和种第条国民的待遇第三章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第条保护的条件第条新颖性第条奇异性第条均一性第条稳定性第四章申请授予育种家权利第条提交申请第条优先权第条申请的审查第条临时性保护第五章育种家权利(品种权)第条品种权适用范围第条品种权的例外第条品种权的终止第条行使品种权的一些限制条件第条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第条品种权期限第六章品种命名第条品种命名第七章品种权的无效和取消第条品种权的无效第条品种权的取消第八章联盟第条成员

2、第条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第条机构第条理事会第条办公室第条语言第条财务第九章本公约履行;其它协定第条本公约的履行第条受早期条例约束的缔约国与缔约各方之间的关系第条特殊协定第十章终止条款第条签字第条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第条保留权第条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需出版的资料第条生效、早期条例的终止第条本公约的修正第条退约第条保护现有的权益第条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第条保存人的作用第一章定义第条定义为制定本法规,特作以下定义:()“本公约”系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目前()的法规;()“法规”系年月日修订的年月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年法规”系指年月日制定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

3、公约的法规;()“育种家”系指培育或发现和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视具体情况而定;()“育种家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家提供的权利;()“品种”系指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分类,不论授予育种家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分类可以是:通过某一特定的基因或基因型组合的特征的表达来下定义;由于表示至少一种所说的特性,因而不同于任何其它植物分类;经过繁殖后其适应性未变,被认为是一个分类单元;()“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领土”对于缔约方来讲,当缔约方是一个国家时,则指那个

4、国家的领土,当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时,则为适用于该政府间组织制定的协议的领域;()“权力”系指第款()()所涉及的权力;()“联盟”系指根据年法规成立并和本公约中在年法规年法规和本法规继续提及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联盟成员”系指法规或年的法规的缔约国家或缔约方。第二章缔约方义务总论第条缔约方的基本义务每个缔约方应授予和保护育种家的权利。第条需要保护的属和种()已是联盟成员的国家受年的法规或年的法规约束的各缔约方应遵守本公约条款规定。()从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适用于年的法规或年的法规规定的所有植物属和种,也都于上述之日起适用于本公约;()自上述之日起,至迟五年内,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

5、。()联盟的新成员不受年的法规或年的法规约束的各缔约方应遵守本公约条款规定。()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至少适用于个植物属或种;()自上述日期起,至迟年内,适用于所有植物属和种。第条国民的待遇()待遇在不损害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缔约方的国民以及永久居留的自然人和在缔约方的领土内有其注册办事处的合法实体,就其育种家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而言,在每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将享有每个其他缔约方根据法律所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自己的国民相同的待遇,只要所说的国民、自然人或合法实体遵守所说的其他缔约方对国民的规定和手续。()“国民”在前面一段,“国民”的概念是,如果缔约方是一个国家,那么就指那个国家的国民,如果缔约

6、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则指那个组织各成员国的国民。第三章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第条保护的条件()需满足的标准当品种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授予育种家权利:()新颖性;()奇异性;()均一性;()稳定性。()其他条件凡育种家育出的品种是按照第款的规定的名称命名的,申请者履行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手续,向当局申请备案,申请者交纳必要的手续费,则对育种家权利的授予就不应附带任何其他的条件。第条新颖性()标准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如果在育种家的权利申请书备案之日,该品种繁育或收获的材料尚未售出,或虽转让给他人,但业经育种家同意,旨在开发。()在缔约一方的领土上,于该日期一年前申请书已备案者;()在缔约方以外的领土、

7、申请书于该日期前四年已备案者,对于树木或藤木植物,早于该日期前六年已备案者。()新培育的品种凡缔约方实施本公约的属或种,以前未实施本公约或早期法规者可以认为自实施这种保护之日起已存在的培育的一个品种,以符合()节规定的新品种的条件,即使早于按该段所述的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的时间,也应是新培育的品种。()某些情况下的“领土”为实施()节,在所有缔约方为同样一个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的情况下,当该组织的规章有此要求时,可以联合行动,在该组织的成员国家领土上共同行动,在其各自领土上活动,如果要这样做,应相应地报告秘书长。第条奇异性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备案之时显然有别于人所共知的任何品种,则这个品种就可以认

8、为是奇异的。特别是,育种家权利申请书备案或其他品种在任何国家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登记的情况下,假如已申请获得了育种家的权利或者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对其它品种作了登记,则可认为从申请之日起,该其它品种就是人所共知的。第条均一性一个品种从其繁殖的特殊性能可预期其变异,如果其有关的特性完全一致,则该品种应认为是均一的。第条稳定性如果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是在一特殊繁殖周期情况下,在每个周期末尾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这个品种就被认为是稳定的。第四章申请授予育种家权利(下称品种权)第条提交申请()首次申请地申请品种权的育种家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提交首次申请的缔约方机构。()二次申请时间在受理首

9、次申请的缔约方尚未批准授予品种权之前,育种家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机构提交二次申请。()保护的互不依赖性任何缔约方均不得以未向其他国家或政府间机构提交保护同一品种的申请,或这种申请已被拒绝或保护期满为由,拒授品种权或限制其期限。第条优先权()优先权及其期限凡已正式向缔约方之一提交保护某一品种的申请(“首次申请”)的育种家,出于为获得同一品种权而向其他缔约方提交申请(“二次申请”)时,均享有为期个月的优先权。这个期限从提交首次申请之日算起,二次申请的当日不计在内。()要求享受优先权育种家为从优先权获益,在提交二次申请时有权要求享有首次申请后的优先权。受理二次申请的机构可以要求育种家在一定时间内(从提交

10、二次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个月)提供有关文件和样品或其他证据,证明两次申请的真实文本,和同一品种。()文件和材料允许育种家在优先权期满后两年之内,或在首次申请被拒或撤销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二次申请受理方提供依法需要的信息、文件或材料,以满足第十二条所指的审查要求。()本期限内发生的事件()款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事件,例如另提申请或首次申请主体品种的公开或利用,不能成为拒受二次申请的理由。这类事件也不应产生第三方之权利。第条申请的审查决定授予品种权之前,应就其是否符合第五至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受理方可自行种植该品种或进行其它必要试验,委托他人进行种植或其它必要试验,或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其它

11、试验的结果。为进行审查,受理方可以要求育种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文件或材料。第条临时性保护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在提交或公开申报品种权的申请至正式批准之前的期限内,保护育种家的权益。这类措施应有如下效力,凡在此期间从事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待申请批准后应由育种家本人授权的有关活动的当事人,至少应给予品种权持有人公平的报偿。缔约方可规定这类措施只适用于育种家已告知其申请的有关人员。第五章育种家权利(品种权)第条品种权适用范围()与繁殖材料有关的活动()依照第和条,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育种家授权:()生产或繁殖;()为繁殖而进行的调整;()提供销售;()销售或其它交易;()出口;()进口;()出于上述()至()的目的而提供存货。()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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