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保障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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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外嫁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保障现状 农村“外嫁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维护妇合法权益问题?、?妇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条文进展而各地在面对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过程中也出台了相关的指导等。本章将从立法及两个层面进展解读。 一、立法保护层面 首先是?及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保护妇的平等权。?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的权利和利益。?妇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子平等的权利;实行平等是的根本国策消除对妇一切形式的歧视。 其次、对于农村

2、妇的土地权益收平等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如?妇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与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损害妇的合法权益。“妇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方到方住所落户的方和子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与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

3、包中应当保护妇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损害妇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001年、所发布的?实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中办字20019文中规定“农村妇无是否婚嫁都应与一样条件的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上述?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明确指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征地补偿没有明确但是从立法原意及其表述来看平等保

4、护农村妇所享有的包括征收补偿受益权在内的一切土地权益是毋庸置疑的。 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少均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施行?妇权益保障法?的详细对妇权益包括“外嫁的权益进展保障。其中对于“外嫁的土地权益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广东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平等原那么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

5、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而?海南施行妇权益保障法?也有类似规定该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婚妇户籍未迁移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存其户籍。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婚前方到方家落户或者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其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由上述地方性法规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外嫁的土地征

6、收补偿款的受益权是明确予以保护的而且根本是以户口以及是否履行集体成员义务作为判断。但是遗憾的是上述法规均未对损害“外嫁土地权益所需承当的法律责任进展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 二、保护层面 面对立法上的缺失及实际案件的逐年增长从人民到各高院均出台了相应的指导。虽然起初对于是否受理都有不同的认识但随着理经历的增加以及政策的明确对此类案件的也逐渐形成共识首先是从不受理、有条件受理到全面受理其次是指导的内容也愈加细那么。 首先从院的各类复中均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的认识也有一个反复的过程也即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经过这样的过程也表达了我国对土地物权纠纷性质的认知过程。2001年

7、研究室对广东高级所作的?人民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应当受理。该复将土地权益的纠纷认定为民事案件性质。为各地的审理提供的根据。但很快2002年立案庭对浙江高级?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所作的答复2002民立他字第4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

8、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根据此答复不受理该类民事案件。而由当事人循行政途径解决解决不了的方可按行政案件起诉。 这样两份完全相反的性质认定使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显得模糊而不确定也是土地物权性质认定上的一种反复。为了厘清模糊地带2005年由人民审讯会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通过该解释进一步为此类纠纷的性质进展了最终的明确也就是将上述土地权益纠纷纳入到民事案件

9、的受理范围。但是该解释同时也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阔农民的根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常委会因此没有在解释中对此重大事项作出规定。 上述答复、解释作出之后为各级及当事人扫清了一定的障碍各级受理“外嫁土地权益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但是院的答复及解释同样也只是厘清了受理程序上的障碍对于详细的认定条件等均未做明确而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到如今也没有得到解决。故局部高级人民就专门为审理此类案件制定了指导。 这些地方指导主要是在解决土地纠纷案件中将“外嫁作为特殊问题进展单列如?安徽高级人民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就通过明确 “

10、外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来保障其土地权益。该规定:“对于外嫁虽未获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但已经脱离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消费、生活的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嫁入城的妇假设其没有获得非农业户籍应视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离婚、丧偶的妇不其户籍是在嫁出地还是已迁入嫁入地现又回嫁出地生活的均应以现户籍所在地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也有局部地区由于“外嫁土地纠纷案件突出所以出台了专门的指导。如2021年海南高院出台的?处理“外嫁恳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即着重解决了包括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主要包括:一、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

11、该规定:“认定外嫁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包括:1.外嫁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消费或生活;3.外嫁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根本生活保障。 二、“外嫁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处理的该规定:“经审理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已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 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数额该规定:“外嫁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但被征地农户适当多分的除外。 通过上述解释、指导对于“外嫁的土地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及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妇平等

12、权及土地权益保障的落实及明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土地物权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应基层自治公约失范情况严重的情况下简单地依靠救济很难将妇土地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集体成员利益的补偿款分配问题上单纯依赖救济途径可能矛盾无法化解而使冲突更加剧烈。 第三章 农村外嫁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平等获益因素分析 农村地权制度对于土地集体所有的规定没能明确地权主体而地权代行主体的滥权或不作为也造成了地权冲突。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村规民约又强化了地权冲突但目前的救济严重滞后导致“外嫁正当的土地补偿款获益权受损。 第一节 农村地权冲突引致的平等权受损 根据所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

13、所有这一特殊的主体构造以及农户承包经营这一运行机制的结合了土地流转过程必然存在中集体地权与农民社员权的冲突以及农民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 集体地权与农民社员权的冲突的成因首先是由于土地物权的权利主体模糊集体地权的土地物权集体所有的特性使得集体与农民在权属关系上很模糊。村民会、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以集体成员的名义代行地权但这“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在权利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对集体成员权益保护的缺位。虽然理上“自然人参加团体虽然对其他成员的现有财产权利必然有所损害但其他成员却对新成员的参加没有否决的权利.但是实际上由于地权主体的缺位“外嫁由于其集体成员的地位因为婚嫁而被边缘化造

14、成了不仅她们嫁入的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其成员权而且她们原先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有意剥夺其相关的权益从而扩大其他成员的利益边界。 农民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的存在是由于以户为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在农户内形成上的共有关系而家庭成员的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而发生的变动那么必然会导致共有财产分割需求的发生。农村性因婚嫁、离异等原因发生家庭关系变动时其要求分割原属农户的土地或者按份额获得相关土地权益均很难获得实现从而导致其合法固有的土地权益收到损害。这一方面是土地权益的共同共有无法明确分割另一方面也有我国农村传统思想的影响。无是在我国哪个地区“重轻的传统观念均普遍存在很多农村集体成员并不把外嫁或离婚

15、的妇当作本集体的成员一般均按传统观念认为妇的土地利益只能依附父亲、丈夫等性成员。且目前的农村土地登记的现实也大多是将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是登记在性户主名下而农村集体的土地权益分配同样登记在性户主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为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以及集体分红等家庭财产的分割便非常不利于农村妇她们争取分割承包土地及权益的权利要比性困难得多。 第二节 “村规民约 为了推行农村基层自治的宪政理念有效推行村民自治目前我国学术界及实务上均将订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的良好的方式而加以推崇“但是已经有学者注意到村规民约所表达的社区利益和所推崇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差距和矛盾。这里所谓的差距和矛盾主要指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也包括村规民约中所可能存在的某些封建思想糟粕与追求社会和谐平等的科学开展观之间的矛盾。 之所以存在这些差距和矛盾主要成因包括如下: 一、通过村规民约可以为分配土地权益提供便利及合法性根据 “外嫁假设原属于较为富裕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可能不愿将户籍迁入较为贫困的夫家农村集体组织而是将户口留在娘家;反之她们那么更为倾向于迁入夫家这也是其获得更多利益和保障的合理选择。但是无如何均可能加剧集体经济组织人多地少的矛盾集体经济组织必然对这种现象进展控制而村规民约是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获得合法性根据的方式。而且对出嫁而言集体组织的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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