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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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缴增值税 税务筹划优质文档导读:一项经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发生在境内;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为他人提供的;有偿的案例概况四川吉祥资产管理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0日与成都如意公司签订车位租赁协议,自2016i年6月1日起共租车位40个,租期两年,租金160万元。2016年6月3日成都如意公司毁约,不再租吉祥公司车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吉祥公司, 并要求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如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税务分析要判断成都如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首先要判断

2、该经济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则再判断开具哪种发票。现进行分析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应税

3、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

4、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对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1: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税率缴纳增值税。收取成都如意公司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按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以11%税率缴纳增值税。观点2:不征增值税。本案因未履行合同义务收取得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征收增值税。笔者赞

5、成观点2,因成都如意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吉祥公司收取得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给如意公司开具发票。如意公司凭合同支付违约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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