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设计公司章程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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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放宽了设立公司准入的门槛,尊重了公司股东制定章程的意思自治。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要遵守一条法定原则,即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自治的内容比股份公司要宽泛。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起草值得注意以下事项:一、分红权、优先认股权及表决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

2、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情况在一般状态之外均有例外规定。现实中,股东之所以结伙创设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动力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人财产法人责任的独立性。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就变成了一个下位的概念。因此,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当然,实践当中为了避免股东决议形成困难的情形发生,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定,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章程当中设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二、股东会的召开次数和通知时

3、间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次数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然而,针对召开次数的设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且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而股东人数多且居住比较分散的,董事会成员又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开会的次数,多者,不要超过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能低于半年一次,最好规定为每季度一次。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4、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问题,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因临时会议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可以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规定为提前3天至5天前通知即可。总之,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按公司法规定的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时间有些太长、过于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下进行必要的变通。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5、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的内容较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议事规则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将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结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召开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一般应该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开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

6、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营的核心地位。因此,公司章程依法对董事会的产生、组成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在一般状态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公司章程规定以3至13人之间的单数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考虑一般以5人或7人设定,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7、董事长、副董事长能够让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加放心。至于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在3年限度内予以规定即可。在多数董事是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照可以最高上限3年确定,非此情况,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应结合其他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包含: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

8、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也可以放弃经理的职位设置,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按照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及经理职权的规定结合设置。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利包括: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七、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此,经理的岗位设置与否

9、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经理职位。鉴于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员控制公司局面的情形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但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则以5人或者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位性和社会性的公司理念,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10、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2名监事,这是实务之举。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考虑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该包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

11、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十、股权转让在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大公司资本理论的框架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12、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然而,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就将受到影响,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禁止的。依据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要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于向外人转让

13、股权的行为做出合适的规定。公司的稳定性应该是各位股东最大的利益选择,实践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东将股权向外人转让。如果股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的方式解决。除此之外,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在设置章程时对股权外转还是应该适当从严。十一、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种情形下的效果,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新人员的加入势必产生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因此,是否可以继承,公司章程可

14、以规定为需经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规定死亡股东近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收购该死亡股东的全部股权;或者公司通过法定的减资程序,返还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环节的必备文件和公司设立之后的“宪法”性文件,是规范一个公司良好运作的标杆。因此,公司股东在章程制定时就必须要考虑周全、规定明确,从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强化其法律效力! 设计公司章程制定注意事项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

15、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是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的打击,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这种打击常常是致命的。然而,实践中,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却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的,许多股东甚至直至纠纷发生了都不知道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一些什么内容。大部分公司的章程是用了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股东及公司之间的争议,章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形同废纸。要解决这个问题,确保公司长期有序的发展,投资者在制订公司章程时就必须做到: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订公司章程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一)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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