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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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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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

2、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

3、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

4、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标的名称 河 道 范 围 河道长度(km) 砂石储量(万m3) 年可采量(万m3) 竞 买保证金(万元) 起拍价(万元) 控制采砂石船(只) 标的一 县城自来水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巴山镇五星源村 5.5 115 12 40 40 8 标的二 石庄高庄至石庄桥头 18 144 9 25 25 7 标的三 县橡胶坝下游200米至巴山镇刘渡村(包括河上段) 14.8 590 27 100 100 15 标的四 六家桥车上村至孙坊镇南门村 3.2 56 8 24 24 4 标的五 孙坊镇南门村至

5、白路乡港口村与临川隔界处 16 280 17 30 30 11 备注:拍买价包括砂石资源费和砂石开采权出让费,期限为2周年,以上标段的可采范围不包括禁采区。 五、拍卖河段经营期限:本次拍卖经营期限为贰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六、组织实施 拍卖工作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组织,委托拍卖公司实施。 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特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个标段须有二个以上(含二个)竞买人参与竞拍。 (一)竞买人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 2、竞买人无违法采砂记录,在昭觉县境内具有2艘以

6、上(含2艘)采砂船只的公司或联合体; 3、买受后有能力达到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资质条件。 (二)竞买保证金、报名费及报名程序: 1、是经济组织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本次拍卖实行竞买保证金与竞买出价严格挂钩的办法。即保证金与竞买出价必须为1:1(如出价10万元,必须有1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出价保障,以此类推),超出1:1保证金比例的出价是无效出价,竞买人自动退出竞买程序,由符合1:1比例的最高有效出价的竞得。 交纳基本竞买保证金,仅仅获得出价权,要想获得更高的出价权,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

7、交纳追加保证金(该项保证金的交纳与否由竞买人自主决定,数额不限),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进帐人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不得串名挪用。 报名者在阅读完拍卖资料有关法律文书后签定无异议承诺书、提交已交纳竞买相应标段的基本保证金的凭证、缴纳600元报名资料费(不退)。但必须在2008年12月25日银行营业时间终了前到账。 3、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17时(假日不受理); 报名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4、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200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 拍卖地点:抚州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拍卖大厅 七、拍卖约定和履行手续 1、拍卖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

8、受人应一次性交清拍卖价款并签定出让合同书,并按成交价款10%缴交河道采砂清障保证金。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拍卖标的,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于拍卖成交后三日内与县砂石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书,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逾期拒签出让合同书,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如逾期十日拒签,视为拒绝受领成交标的,出让方还可自主重新处分该标的。 八、拍卖后的管理 1、价格管理 河道砂石销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监督。 2、税费管理 买受人除一次性缴清成交款项外,必须据实缴纳国家规定的其它税费。 3、特别约

9、定 (1)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用砂石不属于买受人和管理范围。 (2)买受人必须在出让方划定的河道采砂作业区作业 (3)凡有1953年颁发的洲地农田证书的农田以及退耕还林地不能开采。 (4)采砂弃料必须及时平整或运抵河道外妥善处理,不得阻塞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否则没收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清障。 (5)禁止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人和事,公安、水利、各有关乡镇等部门要加大整治打击力度,维护砂石开采正常秩序,涉及到相关问题由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4、采砂管理 (1)切实加强

10、河道采砂执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河道采砂作业的敲诈活动;坚决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协助买受人解决采砂纠纷;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户;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买受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生产,不得转卖或发包采砂经营权。买受河段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买受人统一办理。未经买受人同意并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增采砂设施及修筑上、下堤道路。 (3)买受人作好船只编号登记并呈送出让人办理采砂许可证。 (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格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权买受人及采砂户必须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划定的准采范围,严禁乱采滥挖,杜绝随意丢弃采砂废料,禁止形成新的河道设

11、障,及时清理整平采砂作业形成的淤泥和坑砣,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本次拍卖河段的禁采区为: 县城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1)、在我县重点工程橡胶坝库区范围内(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处到宁家洲橡胶坝址下游200米河段);(2)、铁道口距离铁路干线500米范围内。 各乡镇河道采砂禁采区(1)巴山、孙坊、白路、六家桥所属河段距离河堤内坡脚50米范围内;(2)巴山镇罗溪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3)石庄西宁水大桥上、下游500米范围内;(4)六家桥乡艾坊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5)孙坊镇南门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 以上禁采区的设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次拍

12、卖河段的禁采期为:汛期河道内水情接近警戒水位、或者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所有的采砂设施停止作业,抛锚固缆,确保安全。在汛期采砂,买受人应切实落实采砂船只及其采砂设施度汛安全,禁止采砂船只及采砂设施被洪水冲走,杜绝损毁河道堤防及其它设施的事件发生。 (5)如因城市规划或河道整治、防洪工程建设等,需要河道护坡或拆除河道采砂设施或占用买受河段的,买受人和采砂户必须无条件服从。 (6)凡须经堤顶道路对外运输的,所经过的堤段堤顶道路由买受人养护,确保堤顶道路平坦、畅通。 (7)凡违反上述6条任何一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没收买受人的河道清障保证金,由出让方用于补救措施开支,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法律

13、制裁。如无违章作业,合同期满后,河道清障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九、有关部门的职责 1、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有关拍卖工作文件的起草和河道采砂权拍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2、县水利局和砂石局:负责制定采砂权拍卖方案和采区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开采深度,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方式;负责同市河道主管机关协调采砂拍卖工作,参与拍卖后的日常管理。 3、县公安局职责:负责拍卖现场安全保卫、维护会场秩序;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扰乱买受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与正常生产。 4、县政府办职责:负责协调相关

14、单位工作,做好领导交办事项。 5、县法制办职责: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 6、沿河乡镇职责:负责做好境内砂场业主和沿河所管辖的群众思想工作,防止阻挠拍卖事件发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 7、县安监局职责:负责对采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县物价局职责:协助制订砂石销售指导价;负责拍卖后价格监控、管理工作,对哄抬砂石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9、县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拍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对采砂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航道与船舶的通行安全。 11、县供电局职责:负责电力供应,并对违法采砂业主,停止供电。 12、县工商局职责:依照工商法律法规,依法对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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