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推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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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涵义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二)法律推理的特点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值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标准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供应正值理由。法律推理所要答复的问题是:规章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值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2、,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章,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削减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全都。(三)法律推理的分类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规律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推断或一个推断形式p蕴涵一个推

3、断或一个推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定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定联系的推理。详细到法律规律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标准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终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觉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拟狭窄的,在大多数状况下必需先行借助其他规律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标准进展加工处理前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终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学学生季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季某所为。季某也供认不讳

4、。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季某年仅11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规律方法。其推理过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到达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肯定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洁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看、综合、分类、比拟,从而推断出该类

5、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别推导出一般的规律推理。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供应的学问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定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熟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规律视为产生人类新学问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由于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定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定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行靠。但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牢靠程度多么令人绝望,不行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根本的一种熟悉力量。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阅历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展观看、比拟、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

6、性学问是人类一切学问的最终根基!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需遵守以下规章: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阅历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3、类推法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很多属性上都一样,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一样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在类推中,拟加以熟悉的事物,并不是在它之中或者接近它(在其本质中)加以熟悉的,而是在该事物与另一些与它有某些相像点的比它更为众所周知的事物的关联(关系)中加以熟悉的。由于类推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超出了前提所

7、断定的范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极强的或然性。故在传统形式规律中有时会被列为归纳规律的一个特别形式。而不被视为独立的规律形式。在类推中对于归纳法运用愈勤则类推结论的说服力愈强,强制性愈大。相比拟归纳而言,类推表现出更明显的不稳定性及或然性,是一种更加大胆而富有风险的思维活动。类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靠于两个因素。第一、为了扩展比拟的根底,人们必需尽可能地出示很多特例;法律人也很尽力这样做,但大多数人无意去强调类推。其次、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的取决于比拟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确定被比拟者的特征。比拟点确实定主要不是依据一个理性的熟悉,而是很大程度的依据决断,因而取决于权利的运用,而这绝大局部都

8、未被反思过。这两个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类推的方法论上的作用。尤其是其次个因素构成了各国刑法“严格制止类推”的最重要的法理根底。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几种规律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制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根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会时常发觉类推在许多经典的胜利法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4、设证法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规律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规律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别中,推断出未知的特别。皮尔士在讨论规律推理时发觉,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惊奇的状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章的实例,这种状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

9、觉地接受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第一个例子是出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全部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其次个例子是关于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全部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觉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第三个例子则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受。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立刻,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详细运用。设证法作为

10、一种规律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行靠得多。这是由于归纳法是由诸多相像的共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共性特征的相像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像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像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像性。其结论必定是极不行靠的。相比拟而言,设证作为一种规律方法好像已经违反了传统规律对于确定性的执着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着供应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详细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别由规章推论到未知特别,从案件(

11、结论)经由规章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觉法律的味道。设证法是一种不甚牢靠的或然性规律,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规律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规律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学问水平、主观偏向、阅历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觉的意义又非常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根本准则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四)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需遵从肯定的规章。1.在审判活动中进展法律推理时必需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

12、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章,另一方面也在进展价值推断。2.在审判活动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值,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判决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依据与法律不全都的个人观点来判决,培育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构造,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规律,对每一个价值推断进展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既具有制造性解决本案的特别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目的,与其他判决相全都。3.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同时需要通过肯定的制度与规章,来防止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观主义和专断:其一,遵守推理的规律规章;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所依据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肯定程度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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