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 - 回首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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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發佈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的通知信部規2007168 2007-04-0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普天資訊產業集團公司,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為規範通信行業建設監理活動,促進通信建設監理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行業特點,部制定了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原信部規(2001)714號發佈的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通信

2、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件: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附件: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管理工作,規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促進建設監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信建設監理活動,實施對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應遵循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據國家和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通信

3、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資訊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獨立、公正、誠信、科學的原則。第二章 監理的內容第五條 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約定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一)工程建設品質、進度、造價控制;(二)工程建設安全、合同、資訊管理;(三)協調工程建設、施工等單位工作關係。第六條監理企業可以和建設單位約定對通信工程建設全過程(包括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和保修期階段)實施監理,也可以約定對其中某個階段實施監理。

4、具體監理範圍和內容,由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第七條設計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一)協助建設單位選定設計單位,商簽設計合同並監督管理設計合同的實施;(二)協助建設單位提出設計要求,參與設計方案的選定; (三)協助建設單位審查設計和概(預)算,參與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會審; (四)協助建設單位組織設備、材料的招標和訂貨。第八條施工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一)協助建設單位審核施工單位編寫的開工報告;(二)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的資質; (三)協助建設單位審查批准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

5、況;(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供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和品質證明資料;(五)檢查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規範標準;(六)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品質;(七)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審查專案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資訊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是否與投標檔相一致;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畫; (八)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組織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定期巡

6、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並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並對施工單位資產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九)實施旁站監理,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品質,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做好隱蔽工程的簽證;(十)審查工程結算;(十一)協助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竣工初步驗收,並提出竣工驗收報告。(十二)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交工檔,督促施工單位整理合同檔和工程檔案資料。第九條工程保修期階段監理內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項:(一)監理企業應依據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品質保修期的監

7、理工作範圍。(二)負責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品質缺陷進行檢查和記錄,對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工程品質進行驗收。(三)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品質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並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品質缺陷,核實修復工程的費用和簽發支付證明,並報建設單位。保修期結束後協助建設單位結算工程保修金。第三章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第十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實行資質認證管理。未按照資訊產業部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專案及其條件、程式、期限規定(第一批)(資訊產業部第31號令)的規定取得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不得以通信建設監理企業的名義開展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第十一條 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8、。甲級、乙級按照專業設置,分為電信工程、通信鐵塔(含基礎)和郵政設備安裝三個專業;丙級只設電信專業。獲得相應專業和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可以承擔相應的工程監理業務:(一)甲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所獲監理專業的各種規模的監理業務。(二)乙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所獲監理專業的下列規模的監理業務:1、電信工程專業: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內的省內有線傳輸、無線傳輸、電話交換、移動通信、衛星通信、資料通信、綜合佈線等工程;1萬平方米以下建築物的綜合佈線工程;通信管道工程。2、通信鐵塔(含基礎)專業: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鐵塔(含基礎)工程;3、郵政設備安裝專業:非省會二級中

9、心局、三級中心局及各類轉運站的郵政設備安裝工程。(三)丙級資質的監理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內的本地網有線傳輸、無線傳輸、電話交換、移動通信、衛星通信、資料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築物的綜合佈線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第十二條申請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按照資訊產業部公佈的專業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向資訊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第十三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實行資格認證管理。以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資訊產業部頒發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申請人應當依據資訊產業部公佈的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的專業

10、類別和資格認定條件,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向資訊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第十四條 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按專業設置,分為電信工程、通信鐵塔及郵政設備安裝三類專業。第十五條通信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是取得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監理經驗,經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派駐現場的監理組織的總負責人,行使監理合同賦予監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全面負責受委託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第十六條通信建設監理企

11、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範標準、設計檔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要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需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資訊產業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十八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

12、業務。第十九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不得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第二十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得洩露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二十一條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監理企業任職,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監理業務,不得洩露建設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二十二條 通信建設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形式,對通信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第四章通信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通信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實

13、施工程監理。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監理企業承擔監理業務,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可以設定附加條款,包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監理企業實施監理前,將監理企業的名稱、監理的範圍和內容、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企業。被監理企業應當接受監理企業的監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方便。第二十六條監理企業應當根據所承擔的業務,成立專案監理機構。專案監理機構

14、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專案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人員數量應當滿足工作的需要。第二十七條 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寫監理規劃,同時還應編制安全監理的範圍、內容、工作程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畫和職責;(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中型以上專案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三)按照建設監理實施

15、細則實施監理;(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完成後,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第二十八條承擔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企業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第二十九條 在監理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情況,未經建設單位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不得自主變更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簽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於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總監理工程師認為需要變更承包合同時,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協助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協商變更工程承包合同。第三十條在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與被監理企業在執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發生的任何爭議,可以約定首先由總監理工程師調解。總監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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