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代50两银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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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铭文:彭县征完崇祯四年分民兵扣二银五十两一定吏刘希孟 银匠方上顺明代以田赋和丁役为国家的主要赋税方式。所谓“田赋”,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额。所谓“丁役”,就是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为丁,每人每年为国家负担一定日期的无偿徭役,有力差、银差之分。其中里甲为正役,而均徭(主要服务于公共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部门的差隶、办事员等、班军班匠的一部分),民壮(民兵、班军的一部分),驿传(用于驿站的传递公文、提供食宿等)为杂役,曰“纲、徭、机、站”四差。“赋有常经,徭无定额”,往往是“既无定时,又无定数”,“上命非时曰杂役”。与田赋相比,劳役剥削随意性强,更容易失控,也更容易给民生造成

2、沉重的负担。万历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800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就是役法。总体上看,“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五条。一:量地计丁,清查土地与户丁,掌握基本税源情况。二: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形式的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成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三: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四:一律征银,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五: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简

3、化征解程序。“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由丁役田赋为中心转向以地亩为中心,“一条鞭法”的主旨是使多占田的人多交税,这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盛行、力役使用无度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对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的确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化繁为简,征收项目和数字简单明了、易知易晓。既规范了税收制度,同时对那些弄虚作假借权捞钱的官吏是一种限制,减少了乱征滥派的机会。新法还改过去由粮长、里长等民间办理税赋为官府直接办理,使那些仗势欺人的粮长、里长,不能再额外勒索贫苦农民。“一条鞭法”取消了力役,有利于农民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田地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收入。“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田赋与役银都是按地亩分

4、摊,土地多的人负担的田赋和役银也就愈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明代的军事力量可分为“军兵”与“民兵”两大部分。凡是隶属于军卫的军队,称为“军兵”,此外则为“民兵”。四差中的“机(兵)”既民壮与民兵,民兵下又分常兵与精兵。起初是由于军事需要,按户抽丁义务服役,在军队中处于辅助地位,同时在地方上也有维持当地治安承担保境安民的职责。16世纪募兵兴起,由里甲佥派的民兵、民壮就逐步演变为力差与银差,多数省份在正常年份里甲需佥派的民壮(兵)常额3-4名,而这部分佥派的数额有很大的随意性,银差每名折银一两二钱至一两八钱不等,这一部分以役折银的收入通常要拨归兵部支配,主要用于支付募兵军饷。力差则是挑选精壮,每年

5、在农闲季节集中操练,原则上需自备口食、军械,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与明晚季由地主、乡绅蓄养的地主武装“乡兵”有本质上的区别。在明代一些地方志记载中,银差项下的民壮与民兵是合并记录,有些地方民壮列于均徭项下,民兵银则单列记录,这部分区别,既上县(人丁、田亩多)下县(人丁、田亩俱贫)在赋役征收条件下的地域差别。山东兖州府志记载自嘉靖始“班军减,以民壮银给九边”,万历初“民壮银给解军部”,机兵下弓、巡,“里甲折银,自募精壮”。福建永定县志记载,万历年间“本县应役民兵银九百九十五两九钱九分四厘”。“一条鞭法”赋役改革后,明代江西役法之改革中以大量篇幅介绍了江西民壮、机兵的细分,其佥派制度的变更,以役折银

6、摊入田亩“奉议随粮带征,照项给解”。明代后期,由于“一条鞭法”赋役改革进行地并不彻底,南方大多数省份丁役下的机、站二差并没有完全滩入地亩之中,而是列为两项单独的岁征。在这些省份施行名曰“一贯法”的征解方式,即征收时各项税赋统一汇总,而在起解时理清税目,分项递解。此法机、站二差虽然未按地亩随粮征收,但已基本上施行以银差为主,目地在于方便了役银的多征多收。“一条鞭法”推广之前,四川部分州县已实行过田粮、徭役折银。以“机(兵)”而言,营山县志:“正德间机兵40名,快手80名。嘉靖以来至隆庆五年,有银、力二差,四里花户以丁粮多者编为力差,以丁粮少者编为银差。隆庆六年,内奉都御史严公明文将力差亦并征银召

7、募,每年银差银446两1钱,遇有闰加银7两;力差召募工食银681两6钱,有闰加工食银50两9钱6分,每人丁一丁,钱粮一石,各派银9钱8分,足够三年之数”。明中期,四川赋役征收改革最著名者,当推“一把连”征派之法。“嘉靖十四年,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派之法。将各项事宜通行议拟,成之为目:一曰税粮,二曰岁支、均徭、里甲、课程、驿传、年例、杂役、杂用”。从营山县在嘉、隆时已实行了徭役征银可知,四川在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是有其基础的,从“一把连”征收法到“一条鞭法”的过渡也是自然的,二者基本精神一致化繁为简,税赋有度,减轻人民负担。随着卫所制的没落,在战场上与敌作战的多是由志愿兵组成的募军,地方府、

8、县则从里甲佥选民兵与乡兵拱卫。万历、崇祯期间,四川女将秦良玉率领的“白杆军”既是川地招募的募兵,在对外抵御侵略和对内平息叛乱的一系列战争中屡立功勋,其军饷主要来源有三部分:一是大户捐献及户部拨款;二是川地各县的民兵折银;三是地亩加征。由于连年的战争,明王朝财政恶化,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敛搜刮,仅与丁役有关的正役加派就高达64种,明末“三饷(辽饷、剿饷、练饷)”加派,更是破坏了万历初年改革施行的“一条鞭法”,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四川也难于幸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先是奢崇明武装叛乱,后又成为李自成、张献忠农民大起义的战场和明政府镇压人民起义的重灾区,史书称:“民之大困”。日前在好友处喜见此锭,兴奋之余经翻阅有限的资料,初步理顺了铭文中蕴藏的历史含义,同时也间接学习了明代役法变革的前因后果。苦于涉及的资料贫乏,铭文中“扣二”还没找到对应资料,甚憾!曾认为“扣二”指明代实行的加征二分(2%)火耗,但“扣二”显然在火耗加征上不如“加二”更有说服力,故而寻思着,也许与征解后的存留比例有关系,期待圈内好友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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