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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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二虎故意伤害一案当事人:法官: 文号:()大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二虎,男,1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初中文化,住北京市大兴区天堂河农场楼5单元40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培红,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二虎犯故意伤害罪,于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二虎及其辩护人韩培红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二虎伙同武双虎(另案解决)等人在大兴区黄村镇黄村公园西门附近,因其姐武艳红与武建感情问题与武建产生矛盾,持刀、棍棒等工具将与武建同来的徐刚、杨清山打伤,经法医鉴定二人均为重伤。武二虎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照片、到案通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觉得被告人武二虎忽视国法,故意伤害她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二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武二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武

3、二虎当庭认罪态度好,武建与本案的被害人有一定关系,陈述互相矛盾,她们表述的并不是现场发生的状况。被告人武二虎无前科,一贯体现良好,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积极的补偿,祈求法庭予以从轻惩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二虎因其姐武艳红与武建双方感情上发生问题,后其与武建发生矛盾,1月9日2时,被告人武二虎伙同武双虎(另案解决)等人在大兴区黄村镇黄村公园西门附近,与前来的武建发生互殴,被告人武二虎持刀将与武建同来的徐刚、杨清山砍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徐刚、杨清山的损伤均构成重伤。被告人武二虎于月28日时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有关被害人的损害补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到补偿合同,

4、由被告人武二虎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徐刚损失人民币万元,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杨清山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已所有实际履行。二被害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表达与被告人武二虎自身无矛盾,其家属积极补偿了二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已原谅了被告人武二虎及武双虎,并强烈规定本院对被告人武二虎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徐刚陈述,证明1月19日晚上,我和武建、杨清山、张洪兵、赵金勇在七街吃饭,我们都喝了酒,说去玩,武建接了一种电话,我们就去了黄村公园西门,武建、我和杨清山下车,武建过去和对方两个人说话,具体和对方说的什么我没有听清晰,之后对方个矮的一种人就拿刀砍我头部,开始推武建的男子

5、扎了我腿部一刀,这时从车上又下来十五六个人,具体几种人没看清晰,都拿的镐把、棍子打我们,我就晕倒什么都不懂得了的事实。 、被害人杨清山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月19日晚上7点左右,我到黄村七街一家饭店吃饭,进入饭店后来,我看见徐刚和两个男的在喝酒,我不结识这两个人,徐刚跟我打招呼让我与她们一起喝酒,我答应了,我只记得我在饭店桌上喝了不少白酒,喝多了,后来徐刚说要出去玩,我说我陪你去,你都喝成这样了,我们就去了黄村公园门口,徐刚和一种男的下了车,就有两个男的冲我过来,我忽然感觉脸上很疼,就开始跑,回过身我看见有一帮人拿镐把追着打我,我被打倒了,然后我挣扎着起来继续跑,她们追了一段就不追了,我跑出来就

6、去医院了的事实。被害人杨清山在公安机关提供的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一)组号照片上的男子在案发时冲其走过来,有手伸向怀中掏出东西的动作,随后被害人就被打了,该5照片即为被告人武二虎。照片(二)组中未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3、证人吴彦坡证言,证明1月日3时5分,我在大兴区黄村镇黄村公园北门待着,从西边顺着马路走过来一名男子(多岁、偏瘦),头上全是血,后脑部被人砍掉一块,看上去像是刀砍的,我问她怎么回事,她没说话就倒地上了,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的事实。 4、证人武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结识了武艳红,我们之间始终关系不错,但是后来就浮现了矛盾,我们之间尚有某些经济纠纷。月1日晚上,武艳红的弟

7、弟武双虎给我打电话,约我到黄村五中会面,说聊聊,我就去了,我们就步行向东走,没走多远,忽然过来一辆金杯,一辆夏利,从车上下来好几种人,跟武双虎一起把我拉到金杯车上去了,上了车她们蒙上我的头,二十分钟后她们就下车开始打我,打的过程中武双虎问我和她姐的事怎么着,我没表态,她们还打我,后来她们打够了,就扔下我开车走了。事后我给武双虎打电话让她带我去看病,她不承认打我,说有什么事我自己看着办。月9日中午,我又给她打电话,问她这事怎么办,武双虎还是不承认打我,后来她说她有事,让我等她电话,下午武双虎给我打电话,约晚上会面,当天下午17时许,我在七街见到了徐刚,我们聊天,她见我有伤,问我怎么回事,我就把事

8、情的通过和她说了,我们就去七街喝酒,后来杨清山和赵金勇也去了。大概晚上20时许,武双虎给我打电话,说去黄村公园会面,徐刚怕我出事,因此其她人也跟着一起去了,大概晚上2时许,我看见武双虎和武二虎,我们一会面就说昨天晚上的事情,她们俩说我把她们的姐姐整的很惨,成果我们就说僵了,武双虎上来推了我一把,我还手就打了起来,武二虎和武双虎上来打我,徐刚和杨清山也动了手,武双虎和杨清山打,徐刚和武二虎打,我怕徐刚吃亏就上去打了武二虎两拳,武二虎往后跑了两步,然后一拉上衣拉链从怀里掏出一把菜刀来,朝我抡过来,我一躲没砍到,然后我转身就往北跑,没跑多远,从公园里又出来五六个男的,都拿着镐把,围住我打,我又往南跑

9、,跑的过程中我看见武双虎和武二虎每人拿一把刀正和杨清山打呢,徐刚我没看见,后来我接到赵金勇打来的电话,说杨清山和徐刚让她们砍了,在仁和医院,我到医院的时候看到她们浑身是血,后来我理解到徐刚被砍后自己跑到夜酷门口,倒在那了,后来被警察找到的事实。证人武建在公安机关提供的24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照片(一)组中的5号男子叫武二虎,辨认照片(二)组中号照片中的男子叫武二虎,该人在案发时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砍武建,武建躲开后就跑开了的事实。 5、证人赵金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月1日0时左右,我到大兴黄村七街一饭店吃饭,看到徐刚、武建和两名男子在一起吃饭,过了一会儿徐刚说要去一趟黄村公园,我们到了之后发

10、现黄村公园西门已有两名男子在等我们,徐刚和武建下车来到那两名男子面前,跟我们一起过去,和我们一起去的另两个人也下了车,她们还没说几句话,我就看到原先等在黄村公园西门的两个人从怀里拿出菜刀要砍徐刚、武建和一起去的较胖的那个朋友,这时从周边又冲出来六、七个人,拿着镐把要来打我们,武建没有被砍到,往南跑了,我看到那两名拿菜刀的男子中的一人用菜刀砍了徐刚头部一下,徐刚就被砍倒在地,后来的事我就不懂得了的事实。证人赵金勇在公安机关提供的24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一)组中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片(二)中8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武二虎,在案发时曾拿一把菜刀砍徐刚的头部一下,徐刚被砍倒在地的事实。 、证人范文杰证

11、言,证明月19日下班,武二虎就开始休年假,后来又请病假,目前始终没来上班的事实。 7、证人武艳红证言,证明我和武建曾经好过一段时间,12月份左右就分手了,我弟弟武双虎结识武建,武建和我有某些矛盾,武双虎懂得我们之间的事情,武二虎知不懂得我就不清晰了的事实。 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法医检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证明徐刚、杨清山的伤情均构成重伤,并证明伤及的部位的事实。9、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通过,证明被告人武二虎于3月2日21时,在北京市宣武区樱桃二条易汇腾远网吧内被抓获归案的状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证明被告人武二虎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

12、予以确认。 本院觉得,被告人武二虎因琐事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竟持械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二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二虎及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表达与被告人武二虎自身无矛盾,其家属积极补偿了二原告的经济损失,现已原谅了被告人武二虎及武双虎,并强烈规定本院对被告人武二虎判处缓刑。故本院依法酌予从轻惩罚。被告人武二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被告人武二虎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补偿被害人损失,无前科的意见成立,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武二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二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拟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杰川 人民审判员 白志社 人民陪审员 肖冬霞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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