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十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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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十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大纲要求:一、了解事故报告的规定二、熟识事故报告的范围、时限、内容、方式本节学问构造体系(要点)(概念要系统、联系、区分来记)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准时、精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准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削减事故损失,顺当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了解)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准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2、报。2.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马上照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以下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5方面)(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四)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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