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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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版)(送审稿)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应急联动机构2.3 指挥机构2.4 职能部门2.5 专家机构3 灾害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相应措施5.4 相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员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解

2、释8.2 预案修订8.3 预案报备8.4 预案实设施1 总则1.1 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内的自然灾害,

3、以及发生在本区外但对本区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行动,可参照本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1.4 工作原则 1.4.1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形成合力。1.4.2 、. 属地响应,联动应对。街(镇)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各单位、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

4、1.4.3 、.以人为本,快速救助。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和善后处置工作。2 组织体系 2.1 1 领导机构按照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2.2 应急联动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 指

5、挥机构2.3.1 、 、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或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区领导确定,副指挥长或副组长由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2.3.2 、 街(镇)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措施。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6、,妥善安排群众生活。2.4 4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综合减灾规划。(2)与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3)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和报送,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统一对外发布自然灾害损失和救助情况。;(4)与区发改委、科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保障工作。;(5)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

7、物。;(6)组织开展灾时宣传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指导街(镇)民政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8)灾情稳定后,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心理援助。;(9)承办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2.5 5 专家机构 区民政局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 33 灾害预警响应区民政局根据本区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规划土地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通报的有关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

8、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提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组成灾害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民政局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区民政局和街(镇)按照民政

9、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统计上报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4.1 灾情报告依托现有的灾情会商机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灾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4.2 2 信息发布按照本区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

10、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5 、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和级(特别重大)。当自然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5.1 启动条件5.1.1 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无人员伤亡;(2)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含50

11、00人)、10000人以下;(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或15户以下。5.1.2 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5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50间以上(含50间)、100间以下。或15户以上30户以下。5.1.3 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50户以下。5.1.4 级响应启动条件本区发

12、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5.2 启动程序5.2.1 、级响应启动程序、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第一时间组织分析评估,如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正式启动、级响应,并向区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报告。5.2.2 、级响应启动程序、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决定启动、级响应。5.3 3 响应措施在相关受灾街(

13、镇)先期组织开展救灾和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区民政局及区有关部门视情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5.3.1 、级响应措施:、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迅速组成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工作组,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紧急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2)根据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4)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 (5)做好灾民疏散安置。; (6)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5.3.2 、级响应措施、级响应等级灾情发生后,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1)迅速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项工作组,统一指挥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灾害救助行动。; (2)紧急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3)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4)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深入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心理抚慰等工作。; (5)根据需要,商请驻区部队和武警参与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6)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采取多种方式滚动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等信息。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级响应终止由区民政局决定。;、级响应终止由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专

15、项工作组决定。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街(镇)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发改委、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教育、卫生计生、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水利和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农业部门下拨灾后恢复生产所需柴油、化肥等物资,并提供技术指导。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财政局、民政局按照上海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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