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60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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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60p 深圳市扶持企业发展主要优惠政策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 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与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目标: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培育新兴战略产业,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方向、突出重点、集中放大、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强化绩效、加强监督。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的职责分工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二)市相关职

2、能部门: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根据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 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制定有关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计和 社会公示等; 、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 评价。 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职责分工 (三)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项目预算,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 、对项目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接受有关部门的

3、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与方式 (一)扶持的基本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遵法守纪、且符合相关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相关高校院所、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 (二)扶持的基本方式:资助(含配套)、补贴、补助、贴息、借款(低息与无息)、奖励等。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 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

4、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三)深圳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原会展业发展、商贸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整合而成。 、扶持的事项 ()在本市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

5、全可追溯系统、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开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取得国际标准认证项目; ()商贸流通企业的再担保贷款项目; ()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和国际会议项目;支持引进著名品牌展会落户我市; ()支持外经贸业务发展和特定的外经贸活动 ()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蔬菜配送企业,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扶持的方式 主要有贷款贴息、补贴、奖励、借款和资助等方式。 、扶持的标准 ()贴息方式的标准。 、利用银行贷款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

6、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部分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年期安排贴息;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的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再担保贷款的, 按照再担保贷款一年期利息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使用专项资金借款及经市政府批准予以资助的贸易融资的外贸企业,可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补贴方式的标准。 、利用自有资金在深圳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基础设施建

7、设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其项目建设资金自有资金的部分,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的大型连锁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商贸流通的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用于蔬菜、豆制品和猪肉除外),且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的该类支持项目总数不超过两个。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区内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特区外按照每年每平方米不高于120

8、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对其认证所发生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费用给予一次性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发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重要展会项目: (a)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

9、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补贴年限不超过5届; 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补贴不超过三届。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b)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

10、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c)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支持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贴,每个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补贴。 (d)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支持。 (e)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补贴: 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贴。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补贴,每

11、个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品牌展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重要国际会议项目。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会议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支持。 、对服务外包企业获得CMMI/CMM 3、4、5级(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

12、0000、SAS70等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且获认证后的两年内,企业实际发生的认证维护费也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补贴。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超过15万的运营费补贴。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

13、超过10万的运营费补贴。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建设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待平台建设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同时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的运营费补贴。 、开展外经贸项目及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贴。 (a)经市政府批准出台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外贸结构的各项措施; (b)落实市政府批准的开拓国际市场、经贸推广、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活动; (c)开展贸易救济研究工作。 ()奖励方式的条件及标准: 主要对成长性强和对深圳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实行奖励。 、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

14、上,且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15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奖励30万元。 、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30%,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开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借款方式的条件及标准: 主要适用于获得订单、但流动性资金不足的外经贸企业等 项目。 财政借款专项资金借款上限为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年,借款方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及押汇;在支持的 外经贸企业中,优先支持从事产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 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

15、中小型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承 接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资助方式的标准: 主要适用于为落实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贸推广、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 等外经贸发展项目及相关工作。 注:除外经贸项目以外,每个服务业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支持项目,每 年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相应的支持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 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四、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事项、范围与标准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的事项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 ()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扶持的方式 主要有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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