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42669260 上传时间:2024-01-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防静电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静电管理制度.doc(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物流分公司防静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

2、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120第四条 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 液 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

3、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一)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二)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三)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四)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五)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五条

4、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 V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六条 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 V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 第七条 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

5、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 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八条 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九条 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

6、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条 防静电接地的范围 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十一条 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 (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维修。

7、(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四)不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第十三条 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 (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四条 对可燃液体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一)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其相连的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二)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三)(四),不应做静电接地。 第十五条 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接地系统(一)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

8、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二)铁路装卸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并接地。 (三)铁路罐(槽)车栈台和汽车罐(槽)车站台应设专用接地线,并宜与装车系统联 (四)码头区的移动式接地连接线,应用绝缘护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第十六条 移动设备接地措施 (一)用于储运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防静电接地。 (二)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时应通过专用接地线与栈(站)台跨接。 (三)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

9、板和罐(槽)车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四)油船应通过移动式接地连接线或绝缘法兰、绝缘管段与码头区设施跨接。 第十七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以下方法: (一)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可靠连接。 (二)对于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使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三)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十八条 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一)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二)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三)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垫片。 (四)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五)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 (六)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将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