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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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视治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掌握或者消退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安康的影响,对机体

2、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纳相应的防护用品进展爱护。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方法。本方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展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第四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用人单位自行或托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工程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五条(效劳机构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

3、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根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第六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治理责任制,并实行以下治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治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治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治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第七条(建立技术档案)用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治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

4、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治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修理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评价报告。第八条(日常维护)用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展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的效果。第九条(学问培训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学问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条(擅自撤除或停用)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准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退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撤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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