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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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编制单位靶向监管,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应用,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技术复核”),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复核是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和技术导则规范、环境标准等,对辖区内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关于强化建设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等。第四条 技术复核抽取重点。(一)轻工、石化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水利水电、采掘等重点行业的环评文件;(二)在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较多的、曾被信用扣分的或存在环评文件数量与工程师人数严重不符等编制异常现象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三)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环评文件;(四)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现状不达标区、排名靠后区域相应的涉气、涉水的环评文件;(五)其他需要开展技术复核的环评文件。第五条 技术复核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政策、规划及规划

3、环评等;(二)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是否正确,重大环境问题、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风险因素识别是否全面;(三)工程分析是否体现行业特征,选址选线是否合理;(四)所用技术方法是否正确,影响预测是否科学;(五)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六)评价结论是否正确;(七)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第六条 技术复核工作程序(一)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应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系统中随机抽取辖区内规定时间段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二)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发布开展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提交审批文件、环评文件等,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系统一致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相关

4、材料;(三)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召开技术复核会,原则上应召开集中封闭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过函审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四)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出具技术复核意见,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审批部门、环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编制负责人及环评工程师证书号、技术核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及核查内容、复核总体结论;(五)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应及时将技术复核问题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固定证据,问题查实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将处理结果公开。第七条 技术复核工作要求(一)技术复核分常规复核和专项复核,环评文件随机抽取和靶向抽取相结合,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常规技术复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5、,复核对象为上一季度辖区内已审批的环评文件。对重点行业、环评文件编制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及编制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开展专项技术复核;(三)技术复核原则上应做到辖区全覆盖;(四)技术复核采用“双随机”,专家随机分组,环评文件随机抽取,以专家组的形式开展工作,原则上专家组由三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五)专家需对每份环评文件独立审查,并按要求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意见表。专家组应汇总组内成员的意见形成小组意见,小组意见必须明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的问题及问题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哪一种情形;(六)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单位根据需要召集相关专家

6、对小组意见进行讨论,初步形成项目问题清单及现场核查清单;(七)针对技术复核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信用计分等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针对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八条 技术复核纪律要求(一)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复核专家不得与审批单位、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有工作关系、利害关系,且未参与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审查。(二)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技术复核结果未正式公布前,所有参与技术复核的专家、工作人员不得透露相关信息。(三)所有参与技术复核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第九条 对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屡禁不止、查处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专项复核、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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