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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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释义:申诉控告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 12 月 16 日本章是关于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方面的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 度,不仅是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申诉和控告制度,对维护 公务员合法权益,促使各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 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 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

2、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 定。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 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

3、决定 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作出处理的制度。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 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 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 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 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 撤职、开除等形式。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 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

4、有申 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 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 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1. 处分。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等六种。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2.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 为。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 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 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 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

5、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 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 格的取消录用。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 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3. 降职。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 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4.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6、,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 称职和不称职。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 的依据。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 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5. 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 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 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 工作、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后一种情 形进行的。6.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 动辞去公职。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

7、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 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如果任免 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 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和保 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 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项是指本法以外的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

8、序和再申诉程 序。1. 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 进行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 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 核,直接提出申诉。2. 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

9、人。在正常情况 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 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 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 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这包括两 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 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 可以代理申诉权。(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 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 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 的理由,申

10、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 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 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3. 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 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 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 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 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四、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

11、家 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 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 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 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 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 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 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

12、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 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的规定。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1. 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2. 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无论是对复 核提出申诉,还是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都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的,复核 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有关机关和公务员本人都必须执行。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这样规定的考 虑有两点:一是因为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具有约束力。人 事处理决定机关是根据授权对公务员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其作出的决定 具有约束力,非经授权的

14、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复核决定,任何人不得 改变原决定。二是因为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对公务员的正常管理,处理机关的原决 定应与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相衔接,否则就会导致管理和监 督工作的混乱,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效率。因此,只有在有关机关和 监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对公务员的原处理决定才能停止执行。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 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公务员的申诉,上级机关对原机关的原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经 过再复核后,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

15、的原则,实 事求是地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处理决定。1. 维持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 当,结论准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机关应维持原决定。2. 变更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适用法律法 规不当,有失偏颇或者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 关可以建议原处理机关变更原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3. 撤销原决定。原决定如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适用法 律法规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受理机关可以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处理 机关重新审查。对于申诉受理机关复核的法律效力,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 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

16、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 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享有控告权的规定。控告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的公民, 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告发、请求保护、要求惩处违法者的一种行为。 控告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 控告权是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一、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涵义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公务权 益和个人权益两大类。公务权益即与公务员公务活动有关的权益。主要 有执行公务保障权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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