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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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构成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 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 当性行为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2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

2、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 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 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 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 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 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

3、抗;有的 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 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 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 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 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 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

4、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 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 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 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 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 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3犯罪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 部表现

5、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 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 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 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 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

6、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 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 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 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 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

7、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 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 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 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 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4处罚标准1.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

8、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 响,极大危害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

9、女、幼 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 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 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 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 17岁的 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 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 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 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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