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15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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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答:不同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各地之所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资是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以及是否或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就目前的劳动法实务来讲,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1)以深圳、上海为代表,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l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

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l 另外,深圳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上述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2)以成都、海南、郑州等地为代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l 四川高院在201

3、1年12月份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l 郑州某区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判决书中阐述到:“关于某某公司认为薛某某要求偿付2010年2月11日前二倍工资款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

4、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起算日应当确定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2011年1月23日,薛某某在同年2月提出仲裁申请,不具有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 海南也有类似的案例。1) 以江苏、佛山、重庆为代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或从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或以争议实际发生之日,即二倍工资差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l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

5、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l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

6、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

7、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例:员工谭某某于2008年6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上班,被告某某公司一直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其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5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对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经济赔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主张。工资报酬额度应

8、当按照工资单载明的数额为准。重庆某法院查明,2008年6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双方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15日,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发函,载明:本委于2011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谭某某与某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本委正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被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会议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因原告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会议记录上没有原告签字,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于2008年7月前与原告签订书面

9、劳动合同,而截止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对于双方所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比照工资标准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二倍工资差额于2009年5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10年

10、5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其直到2011年4月8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被告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谭某某的诉讼请求。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l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l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

11、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原告谭某某与2008年6月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于2009年5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2010年5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其直到2011年4月8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所以,对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操作提示: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3) 目前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以及如何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计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时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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