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42542339 上传时间:2023-03-1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 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 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此外,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 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电子印章和电 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将其理解 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

2、故具有以下特点: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 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 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 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 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 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

3、贸易法委员会1996 年 6 月采用了电 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 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 效力。(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

4、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 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 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 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 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 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

5、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 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 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 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 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 以明确即可。(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 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

6、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 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 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 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 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

7、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 认为证据。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的等。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 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 之则不能。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 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 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 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 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 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三、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1.在实践中

8、,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 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 证。2. 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该打印 稿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 认该证据有效。3. 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 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 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4. 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用户或电脑

9、黑客 侵袭等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 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 下,应当引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以保证最 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四、电子合同在诉讼中能否完全等同于书面合同法院审案依据的是证据,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并不一定有证据效力或证明力,合同 形式效力和证据效力不能完全等同。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本身具有易修改删除 而不易被发现等特点,尽管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但是在证据上并不能够等同于书面。具体地说,电子文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是认证问题,即将电子文本与发件人联 系起来(文本归属问题),表明他认可该内容,愿意对该文件负责;第二是原件问题,大家 知道,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于是问题就来了,即使能够联系起来,如何能够证明, 现在你提交给法院的文本就是当初我发给你的或者是我们两个达成的协议文本? 在传统的书面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签名盖章实现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 保存原件实现的。在电子环境下,第一个问题是通过电子签名实现,而第二个问题则通过加密、 第三方传输存储等技术手段实现。应当说,我国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其有关电子证据效力的规则还没有确 立起来,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和应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