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简答题参考答案(clp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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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范围(老师给的)1、 刑诉基本原则之保障人权原则的内涵。1) 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2) 保障人权有3个层次: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最广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权(最核心)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3)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4)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其对立性表现在: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人权,同时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惩罚犯罪的进程。其统一性表现在:惩罚犯罪不能脱离程序性权利

2、的保障,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2、 刑诉基本原则之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我国无罪推定原则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区别。1)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任何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未被法院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推定为无罪。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完整表述无罪推定原则。2)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a)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原则b)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两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罪)c)疑问有利于被告人,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我国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是:

3、任何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未被法院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推定为无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在未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前者是“不得认定为有罪” ,以消极(否定)的方式表述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后者是“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述无罪推定原则,更明确肯定。3、 刑诉基本原则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个大家再补充吧!)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也叫“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核心是沉默权,适用于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沉默权的核心在于非强迫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配套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告知;律师援助制度4、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重点

4、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法条链接法条体现1、 言词证据,有限排除,仅排除三类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 书证、物证,裁定排除。即“毒树之果

5、为用,”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到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除非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3、非法方法仅限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5、 我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15条)此知识点为必考点。不考简答也考选择,五星级哦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6、事责任的。6、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例类型。(这应该是“案件类型吧,”老师是不是打错了呢?)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7、 我国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及诉讼权利。(对比刑诉修正案与律师法的区别这个解决不了,上课再向孟老师求助)1) 辩护人的法律地位:a)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b)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2)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拒绝辩护权,其他权利。2012刑诉律师法突出了律师的权利,规定

7、律师庭上言论豁免权。律师法第37条8、 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法律地位及诉讼权利。侦查阶段的律师的法律地位:通说认为,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律师并不是辩护人,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诉讼权利:a) 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b)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 会见权;d) 申请取保候审权;e)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9、辩护人的资格(答案:2012年刑诉法第32条+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年刑诉法肯定和否定都有1998年刑诉法司解(孟老师上课时,是这个版本),对于否定方面的扩充2012年刑诉法司解(和1998年的司法解释基本相同)第三

8、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

9、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无国

10、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10、证据的种类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1、证据的分类标准及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不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

11、关系不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2、我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2012年修正案对我国证人出庭难作出的解决措施。证人出庭难的原因2012年修正案对我国证人出庭难作出的解决措施1、证人不愿涉案健全了证人作证保护制度第六十一条【普通保护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

12、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2、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3、证人补贴制度未建立建立证人作证补助制度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

13、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4、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未规定规定了对于证人不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没有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13、我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此知识点为必考点。其中五、六、七是

14、高检规则的规定,老师课堂补充的不考简答也考选择,五星级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五)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六)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可能处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七)移送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检的。【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人民法院、

15、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六)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14、我国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法定义务。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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