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施行宣导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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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宣導說帖T -、八 、壹、前言總統 94年12月 28日變動甚鉅,又與民眾日常生活及行的安全息息相關, 有必要透過中央與地方道安體系進行宣導,使民眾遵循,以維持交通秩序,並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通過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仍以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標,歸納此次修正部分條文之重點,暫先以下較為明確有利 交通安全提昇之 4 個部分: 1. 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2. 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 3. 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4. 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

2、茲依序分別予以重點說明如下:一、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1. 增訂 加重號牌遺失 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處汽車 所有人新臺幣 3,600 元以上 10,8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之處罰規定 ;另並明 定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領用牌照行駛道路之車輛沒入之 。(修正 第 12 條)2. 汽車頭燈修正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並修正汽車 車身、引擎、底盤、電系 等 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 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加重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9,600 元以下罰 鍰;另為杜絕不當之汽

3、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對上述經檢驗合格後在 1 年 內違反規定 2 次以上者,吊扣牌照 3 個月; 3年內經吊扣牌照 2 次,再違反規定 者,吊銷牌照。(修正第 16 條、第 18條)3. 汽車駕駛人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經再通知仍不依規定接 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於 其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 6 個月再發給。(修正第 24條)4. 為有效遏止部分載重車不聽從指揮過磅或以消極方式抗拒過磅、拒絕停車接受稽 查、棄車逃逸之情形,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

4、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 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10,000 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修正第 29 條之 2)5.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 安全椅 或單獨留置六歲以下 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 童於車內者者,分別加重處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及新臺幣 3,000 元罰鍰之規定;並於法律位階明定安置於安全椅所稱之幼童,指年齡在 4 歲且體重在 18公斤以下之兒童。(修正第 31條、增訂第 31條之 2)6. 加重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 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 3,

5、0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罰鍰,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均禁止其行駛;另動 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至於動力機 械之範圍及其駕駛人應領有之駕駛執照種類,另授權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 之。(修正第 32 條、第 92 條)7. 明定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 器具(如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沙灘摩托車等) ,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 行為人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另屬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醫療用電動三輪車 、動力式輪椅等,其使用 目的

6、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應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應遵守一 般行人之管制規定。(增訂第 32條之 1)8. 快速道路比照高速公路 納入另訂交通管制規則予以管制,並修正列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守管制規則而有 超速 、未保持安全 距離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等 16 項行為或 不得行駛或進入 之人員、 車輛或動力機 械,而行駛或進入者,均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其他 違反 管制規定之行為,則修正減輕處新臺幣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但並予明 定該等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 超

7、 車道行車者,加重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33 條)9. 加重汽車駕駛人,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 鍰。(修正第 42 條)10. 增訂汽車所有人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 2,400 元以上 4,8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57 條)11. 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 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至 3 個月。 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8、不得任意移動 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9,000 元 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 妨礙交通之處所,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另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 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 1 個月至 3 個月。(修正第 62 條)12. 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者,處所有人或雇主新 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修正第 83 條)13. 疏縱或牽

9、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加重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 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84 條)14.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 33 條 第 1 項、第 2 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 者,不受 違規舉發應相距 六公里以 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 以上之限制。(修正第 85 條之 1)二、加重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以遏止肇事1.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有違反 第 35條酒精濃度 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 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加 重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並於

10、 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修正第 35 條、第 67 條)2. 鑑於嚴重超速失控為近年來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之主要因素之一,該等行為係屬主 觀蓄意,且惡性重大之違規,爰增訂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 上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 吊扣 該 汽車牌照 3 個月。(修正第 43 條)3. 增訂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適用本條例第 67第1至第 4項規定不得考領駕駛 執照之處罰。另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 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修 正第 67 條)三、

11、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1. 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 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44 條)2. 增訂汽車駕駛人 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 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 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48 條)四、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 行人穿越道 、行經設有彎道、坡 路、狹路、狹橋或隧道 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路段、設有 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及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 6

12、00 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修正第44條)2. 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 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 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修正第45條)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 道路施工地段 禁止超車之規定,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罰鍰。(修正第47條)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於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另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

13、,800元以下罰鍰。(修正第 48條)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修正第49條)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不得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 標誌之路段或快車道 倒車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修 正第50條)7. 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項次修正性質條次一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21,40,53二行政罰法一事昌不二罰10,35三重大違規行為遏止43,62四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優先性12,18,24,32,

14、33,44,48,57, 85-1五民眾權益保障7-2,36,37,65,67,67-1,85,92六單純修正文字、整合現行規定文字 修正、配合條文及提升道路使用效 益,不涉加重現行處罰規定等之條 文3,5,8,9,13,14,15,16,20,22,21-1,23,25,26,28,29,29-3,30,38,45,46,47,49,50,54,55,58,59,60,61,63,66,69,71,72,74,76,78,80,85-3,9 0-2,90-31、相1關條文(共計9條)項次修正性生質條次一新增規見定29-2,31-2,32-1, 83,84,二加重處罰31,42,73,82全無

15、虞之原則下,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 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另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 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增訂第90條之3)2、條文修正重點(1)第29條之2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規定過磅處新臺幣 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2) 第31條有關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加重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及單獨留置 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加重處新臺幣3,000兀罰鍰;一第31編之2新增現行幼童定義規定。(3)第32條之1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處新臺幣 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4) 第42條加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5)爭73條力口重慢車有燈光設備在 夜間行車未開 啟燈光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600元以下罰鍰。(6) 第82條加重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 下罰鍰。(7) 第 83 條增訂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不聽勸阻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600兀以下罰鍰。(8)第84條增訂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交通新措施,大家更安全7,道路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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