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安全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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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矿用安全帽灯 本标准适用于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用安全帽灯(以下简称矿灯)的制造与检验。1. 名词术语1.1 矿用安全帽灯是矿井下携带型照明灯具,属于特殊型电气设备“S”它主要由灯头和蓄电池电源组成,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灯头内包含有一个或数个光源,蓄电池通过电缆对它供电。1.2 灯头是矿灯的照明器部分。由灯头壳和安装在灯头壳内的反射器、灯泡、灯面玻璃、灯头圈等零部件组成。1.3 上盖用来盖住蓄电池顶部的部件,以保护电极的接线端子(极柱)、短路保护装置、电缆接头和电缆固定装置。1.4 额定容量由制造单位规定的矿灯蓄电池的容量,以Ah表示。2 技术要求2.1 通用要求2.1.

2、1 制造矿灯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须按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2.1.2 外部零部件2.1.2.1 矿灯的外部零部件应选用耐电解液腐蚀、具有足够强度、并不会因受冲击及跌落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材料制成。采用塑料时,须选用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内不会因老化、磨损、开裂等而损害矿灯安全性能的材料。2.1.2.2 塑料材质的外部零部件须能承受温度为-30和80的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影响样品的安全性能。2.1.2.3 蓄电池槽须能承受冲击能量为0.4kgm的冲击试验。样品经试验后,表面不得产生裂纹和损坏。2.1.2.4 裸露在外部的金属件,除正极或负极充电接触点外,均不允许带电。2.1.3 电气

3、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同电位的导电零件之间和导电零件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须不小于1.5mm。2.1.4 矿灯强度矿灯须能承受1.2m高的跌落试验,样品经跌落试验后,不得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松动、损坏等现象。2.1.5 照度点灯开始和点灯11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距1m远)应分别不低于1001x和2001x。2.1.6 短路保护2.1.6.1 蓄电池的外电路须设置短路保护装置。2.1.6.2 短路保护装置须设置在蓄电池单格之间或电极的接线端。2.1.6.3 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须不大于7A。当电路通过5倍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时,短路保护装置须在100ms时间内切断电流。2.1.

4、7 点灯时间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保证矿灯的点灯时间不小于11h。2.2 灯头2.2.1 防护装置 灯头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1P54。2.2.2 特殊紧固件灯头壳和灯头圈须设有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特殊紧固件。2.2.3 灯面玻璃强度灯面玻璃须能承受冲击能量为0.3kg.m的冲击试验,试验后不得破损。2.2.4 自动断电装置灯头内须设有自动断电装置,以保证灯面玻璃和灯泡破碎时能自动断灯丝电流,不引燃规定的甲烷与空气混合物。2.2.5 灯泡2.2.5.1 灯泡的制造须符合ZB K 73001-85矿用头灯灯泡标准的规定。2.2.5.2 在额定电压时,灯泡的光通量须不小于201m。2.3 电缆2.3.1

5、电缆的制造电缆的制造须符合JB 671-77矿用帽灯线标准的规定。2.3.2 电缆固定装置2.3.2.1 电缆和灯头、蓄电池的接线应牢靠,灯头和上盖的进线处须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2.3.2.2 电缆的固定装置经3.10条规定的拔脱试验后,不得发生电缆拔脱、断线和接头松动现象。2.4 上盖2.4.1 特殊紧固件上盖应盖紧蓄电池顶部,并设有用专胀具才能打开的特殊紧固件。2.4.2 电缆保护套在上盖的电缆入口处须设有弹性护套。2.5 蓄电池2.5.1 蓄电池结构2.5.1.1 蓄电池内部结构应能防止正、负极板短路。2.5.1.2 蓄电池结构应能在正常使用时防止漏液。2.5.2 蓄电池容量

6、按3.11条试验方法,在第5次放电时,蓄电池每个单格电池的容量都应达到其额定容量值。3 试验方法3.1 结构检验 按2.1.1款要求,依照图样进行检查.3.2 热稳定性试验本试验按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中24.2.2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共试2只样品。3.3 蓄电池槽冲击试验本试验按GB 3836.1中2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3.4 跌落试验蓄电池与灯头水平距离0.5-0.8m,将矿灯点亮后,从1.2m高处,以直立、横倒、对角倾斜的方向自由落于30mm厚的白松板上(木板铺在水泥地上),每盏灯以3种不同方向各试验1次,共试验3盏矿灯。3.5 照度试验矿灯充足电后,

7、静置1h,将灯头置于特制的暗箱端口(暗箱内涂以黑色无光漆),距灯头1m远,测定点灯开始和点灯11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030。共试2盏矿灯。暗箱结构示意图见图1。 灯头 1m 照度度接收器图1 照度试验暗箱示意图3.6 短路保护装置性能试验3.6.1 如采用管式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装置时,应按下列方法检验:a)任取30只管式熔断器串联起来,通过其直流额定电流(偏差5%),持续24h不应熔断;b)单个管式熔断器在电阻电路中,通过5倍额定电流(偏差5%),管式熔断器应在100ms时间内熔断,共试10只样品。3.6.2 采用其他形式的短路保护装置时,其试验方法由检验单位另定。3.7 防

8、护性能试验 将装配完整的灯头(连电缆),根据2.2.1款的要求,按GB 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规定的方法进行,共试2只样品。3.8 灯面玻璃冲击试验 本试验按GB 3836.1中21.1条规定的方法进行。3.9 灯头穿刺试验将充足电并正常点亮的矿灯放入穿刺试验装置内,关闭好试验装置,使装置内甲烷与空气混合物的浓度达到7.5%8.0%,然后同时击破灯面玻璃和灯泡。试验1盏矿灯,共试验100次。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2。 矿灯头 电磁铁 爆炸槽 接表 抽真空 配气 电缆进线 取样 45 R1图2 灯头穿刺试验装置示意图3.10 电缆拔脱试验 将灯头固定,使蓄电池(带电解液)悬垂,然后把

9、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m再自由落下。每盏矿灯试验3次,共试3盏矿灯。3.11 蓄电池容量试验3.11.1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充足电后静置1h,以10小时放电率的电流值放电至终止电压,铅酸蓄电池单格电池终止电压为1.75V;镉一镍、铁一镍碱性蓄电池单格电池终止电压为1.10V.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30。共试验2盏矿灯蓄电池。3.11.2 铅酸蓄电池试验所得容量按下式换算成30之容量: C11 + 0.008 (t - 30) C30=式中:C30 电解液温度为30时的放电容量,Ah;Ct 电解液温度为t时试验所得放电容量,Ah;t 放电过程中电解液的平均温度,0.008 容量

10、的温度系数,。4 标志4.1 在矿灯外部零部件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志“ExSI”;防爆合格证编号。4.2 在矿灯上,须标有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5 检验5.1 检验程序5.1.1 各单位研制的矿灯,均须送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5.1.2 检验工作包括图样审查和样品检验两项内容。5.1.3 图样审查须送下列资料:a.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b.产品图样(须签字完整且装订成册);c.必要的计算资料与说明。5.1.4 样品检验须送下列样品及资料:a. 提供符合图样的矿灯4盏,灯头(连电缆与上盖)3只,灯泡120只,灯

11、面玻璃130块,电池槽4只,灯头壳、上盖、灯头圈各2只,熔断器40只。检验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留存样品。b. 产品使用说明书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一份存检验单位,一份存送检单位;c. 提供检验必要的拆卸工具。5.1.5 图样、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发给“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5.1.6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矿灯,当进行局部修改且涉及本标准有关规定时,须将改动的有关部分图样和说明一式二份及样品,送原检验单位重新检验;若这些修改不涉及本标准有关规定时,应将改动部分的图样和说明,送检验单位备案。5.1.7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矿灯,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取得

12、“工业试验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工业试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进行)并鉴定合格后,由原检验单位根据所提供的鉴定资料和鉴定意见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5.1.8 检验单位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矿灯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安全性能时,可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销原发的“防爆合格证”。5.2 检验规则5.2.1 检验内容5.2.1.1 检验内容包括按2.1.1、2.1.2.2、2.1.2.3、2.1.4、2.1.5、2.1.6、2.2.1、2.2.3、2.2.4、2.3.2.2、2.5.2的要求及3.1、3.2、3.3、3.4、3.5、3.6、3.7、3.8、3.9、3.10、3.11的试验方法进行。5.2.1.2 定型产品转厂生产或检验单位认为没有必要时,3.2、3.6、3.7、3.9条可以不进行检验。5.2.2 检验结果评定5.2.2.1 在进行某一项试验时,如有一只样品不合格,即认为该项不合格。5.2.2.2 如有某一项试验不合格,即认为该产品不合格。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院上海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长平、徐学期、赵长吉、陈其华、王振才、高树平、林春开。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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