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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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822(颁布时间)19990822(实施时间)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9年7月23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第三条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税务、人事、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二)科技人员一般不低于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

3、)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第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一年后,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经审查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科技企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第七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企业资格,收回科技企业证书。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终止,应当到原资格认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

4、引进技术和人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经济权益。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技术保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与企业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可以按规定由企业自行管理,也可以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对实行人事、劳动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人事、劳动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国政审、档案管理等劳动、人事关系手续。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应

5、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执行科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在高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进口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与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

6、报酬。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民营科技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第十五条经评估并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后,单位和个人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注册资本中占有一定比例。单位和个人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享有的权利可以由投资各方协议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营科技企业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过评估作价、认定登记后,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第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国(境)外设立产品销售网点或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境

7、)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商务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和贷款担保体系,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二十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在境内外上市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第二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并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科研经费待遇。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

8、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开发的新产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和奖励。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科技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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