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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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序号提要法律条文法条位置备注1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4条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相关条文专利法第57条2款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相关条文

2、民法通则第123条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相关条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5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款相关条文民法通则第126条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3、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款相关条文民法通则第127条7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相关条文民法通则第122条8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9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4、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第395条11因用人单位的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我国法律婚姻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人事诉讼(理论上对人事诉讼,

5、也称身份关系诉讼)制度,但在婚姻等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上,仍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别规定。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婚姻诉讼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不适用自认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对当事人的争执和主张,不干预 。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关于认诺效力的规定;关于对他人主张事实的自认或不争执 ,免除对方举证义务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关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的有关规定。 这就是说,通常程序中,关于言辞辩论的规定,在婚姻诉讼中不能适用或适用上

6、受到限制。例如,关于认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诉讼,而在通常程序,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的认诺,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而在婚姻诉讼中,当事人在言辞辩论中,即使已为诉讼标的的认诺,法院也不能据此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 。又如在通常程序中,当事人之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或不争执,对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而在婚姻诉讼中对此则限制适用。 在婚姻诉讼中适用职权审理原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并且在讯问配偶双方后,也可以依职权考虑双方未提出的事实。这种做法,属于辩论原则的例外。在通常程序中,法院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 2、强制当事人本人出庭及提交书面意见 婚姻诉讼

7、不同于普通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3、代理权限受限制 在婚姻诉讼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权限。诉讼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诉讼代理,不能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即代理

8、人不能就是否离婚或不离婚等身份权进行代理处分,婚姻当事人也不能对此进行授权。否则,其授权或代理无效。但对婚姻诉讼中涉及的财产问题,仍可以进行特别授权。 4、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 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5、无效婚姻不能调解、不准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

9、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婚姻无效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可商量的,不能让双方调解。只要符合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条件,就要被判决宣告无效,法院说了算。而且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对于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上述规定,是典型的国家干预和职权审判原则。 6、在起诉上有限制 (1)、对男方起诉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重新

10、起诉的时间限制。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法解释 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根据民诉法解释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3)、诉讼当事人的限制。 这种限制不仅表现在离婚诉讼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还表现

11、在,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其诉讼当事人有明确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

12、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7、可撤销婚姻权利行使期限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可见,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行使的期限,实际上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中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即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8、诉讼的终止和

13、承受 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死亡但有继承人承受诉讼的,并不终结诉讼程序。在婚姻诉讼中,因为属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因此,一般没有继承人承受诉讼,或者诉讼标的已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在进行诉讼,配偶之一方死亡,则诉讼程序终结。因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时,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 9、不适用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4、此外,在婚姻管辖等方面还有一些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并不是由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因而,在此不一一详述。诉讼结论(判决、裁定、决定)的上诉、复议和复核: (一)上诉 1判决 (1)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下列主要情况除外。 (2)不可上诉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 2决定 不可上诉 3裁定 五种裁定可以上诉:(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权异议;(4)不受理破产申请;(5)驳回破产申请。 (二)复议 1裁定 可复议裁定有四种:(1)财产保全裁定(本院复议);(2)先予执行裁定(本院复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

15、议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2决定 可复议决定有三种:(1)回避决定(本院复议);(2)拘留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3)罚款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3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三)复核(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可复核) 1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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