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一对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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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一对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以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发展,加强对公司车辆动态管理,切实有效地对车辆进行严格的人性化管理,及时查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实在在地加强与车辆从业人员安全联系和安全告诫,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特制定公司车辆“一对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公司从事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必须持“一对一”联系卡上路行驶;2、凡公司车辆的经营者、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安

2、全联系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3、公司所有管理人员都适用于本规定。二、联系人安全职责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理念,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对所联系的车辆驾押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2、督促驾驶员、押运员严格按照汽车货物运输(危货)、装卸规则、规程操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配套部令营运。3、督促驾驶员(车主)按时进行车辆年审、审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检测、罐体以及车辆保险等工作,并做好督促记录;4、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路检路查工作,对所联系的车辆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

3、前;5、切实加强对所联系的车辆安全管理,不能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发生,否则,必须追究经济或者法律责任。三、联系人的权利义务1、有权督促驾押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督促驾押从业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理念,督促驾押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条例、规则、配套部令以及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和安全培训。2、有权督促驾驶员(车主)按时进行车辆年审、审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定级、规费缴纳、罐体定期检验、车辆保险、GPS定位系统是否使用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3、有权对联系的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跟踪整改落实。4、有权对违法行为和违背公司规定的驾驶员提出处理

4、建议或实施限额经济处罚。5、对所联系的车辆做到有事必帮,有险必出,有难必解,积极主动地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四、车辆驾押从业人员职责义务1、认真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条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及配套部令规定。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和“安全发展”的观念,认真搞好本职工作,随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可靠,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做到不开英雄车、冒险车、带病车和疲劳驾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3、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关键安全部位,更换零部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4

5、、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及应急器材,上路行驶从业人员携带车辆有效证件和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5、增强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自身学习和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保持高度的安全警惕,做到车辆在营运中不超速、不超载、确保自身安全和第三者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谐;6、监督公司联系人的工作,对联系人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有问题和不满的随时向公司举报(联系电话: )7、公司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积极配合联系人的工作,服从管理和指挥。8、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必须向公司和联系人报告。报告内容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否

6、则造成事故扩大等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奖惩规定1、凡由公司统一办理保险的车辆,且全年未发生过任何大小道路交通事故、无公司、运管、路政等部门超速、超载、超限等处罚记录,免缴一个月的管理费,并参加年终安全评比。2、瓮联系人对所联系的车辆全年未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奖联系人200元。3、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安全等部门确认为责任事故的按保险机构金额的25%处罚,(即:一般事故按5%,较大以上事故按2%)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标准执行。此外,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和其它因素,公司被相关部门处罚,所处罚数额全部由车主和驾驶员、押运员承担,并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4、公司联系人所对口的车辆因工作失职或不尽职尽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公司损失,扣发联系人一季度安全奖,并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5、联系人发现对口的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制止,不采取措施等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12%联系,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六、本规定从2007年8月1日施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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