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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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 .勤学乐施 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私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 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 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相信有不少人在生活当中都因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问 题,引发过相关的民事纠纷。比如私人老板雇佣某一个人为自己 提供特定服务,比如说长期雇佣当事人给自己开车,然后双方可 能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产生

2、了纠纷以后,多数人非常疑惑的一个 问题就是,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一、私人雇佣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私人雇佣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来处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 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 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 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 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 动年龄并具有

3、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 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 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 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 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 成雇佣关系。(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 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 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 工作。(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4、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 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 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 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 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 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 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 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

5、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 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 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 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 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6、的规定:“依 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 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 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 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 款

7、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 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 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 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 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 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 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七)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 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

8、也是以劳动者长期 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 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 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 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 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 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 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实,私人雇佣劳动关系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私人雇佣是 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很多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劳动关系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雇 佣关系当中双方是平等的,肯定被雇佣者是没有必要遵循类似于 公司规章制度等这种事情的。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适用的 法律,以及国家干预程度和关系的稳定性等各方面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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