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开支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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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财2004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总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新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市总对现行的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总财务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大连市总工会2004年11月12日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为工运

2、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建立独立的预、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应设置独立的工会财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建立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纪律,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和帮扶困难职工群体,开展提高职工

3、队伍素质的教育、培训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经费收支均应编制预算,经本级经审会、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后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定期公布帐目,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和同级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二、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会员活动费 会费收入全部留基层工会使

4、用,可全部或按一定比例将会费指标下放车间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非工会会员不得享用。 1、对工会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参观、学习交流、郊游活动、联欢会、游园及其它集体活动等费用。 2、对工会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费用。 会员活动费应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开支标准由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额度内酌情掌握。 (二)职工活动费 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艺、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它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1、职工教育费。基层工会举办的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及自学成才职工的奖励;基层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

5、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的费用。 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照受聘人员的职称(职务)每课时40元80元标准执行,聘请本单位职工讲课适当降低支付标准。 优秀学员及自学成才职工的奖励标准,在100200元内执行。 2、文体活动费。基层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活动所需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奖励费,以及按规定开支的补助费等。 美术、书法、摄影等活动的奖励面由各单位自定,个人奖励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基层工会举办本单位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工作时间排练训练和比赛一般不开支伙食补助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

6、育比赛和本单位重大节日的文体活动,排练、训练时间不超过15天,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参加演出和比赛,每人每场补助20元;经领导批准,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可适当发放补助费和暑期防暑降温费。 外请辅导员、裁判员酬金,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奖励面和标准由各单位视情况自定,但个人奖不得超过200元,集体奖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基层工会选派代表队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可购置必要的服装,其标准由各单位视财力情况自定,并制定保管和使用办法。 3、宣传活动费。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

7、报等所需消耗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宣传活动的费用;基层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兼职图书管理员的补助费等。 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可按外聘教师讲课费标准适当提高执行。 基层工会每年可对优秀报道员和优秀稿件评选一次。奖励面由各单位自定,优秀稿件每篇奖励3050元,优秀报道员奖励100150元。 基层工会开展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技术交流、职工读书、问卷调查等活动,对优秀成果(作品)和竞赛前6名可给予物质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基层工会举办的理论研讨活动,可自行确定奖励面和奖励标准。 业余时间担负工会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工作的积极分子,可按每小时5元以内的标准发给超

8、时补助费。 4、其它活动费。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项目和经费可能,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照。 1、培训费。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费用。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培训班,按地方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外聘教师讲课费参照职工教育费标准执行。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工会工作会议等费用。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除开支会议费外,可开支文艺费。

9、 基层工会召开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座谈会可在人均80150元内开支活动费。 3、专项业务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费用;评选、表彰工会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基层工会组织建家活动、会员证、财务帐簿、凭证等所需的费用及大宗印刷费等。 基层工会每年可评选、表彰一次先进集体(先进支会、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奖励面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先进集体(先进支会、职工小家)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财力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均50元;优秀工会干部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过200元。

10、基层工会兼职干部(工会委员会委员以上),每月可发给3050元兼职津贴;基层工会兼职财会人员持有工会会计人员上岗证的,每月可发给4080元兼职津贴。 4、其他业务费。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基层工会的送温暖活动以及办公费、差旅费、零星维修等费用。 基层工会发生的各项办公费、差旅费用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本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走访慰问劳模、困难职工、探视患病职工的费用,其标准自行确定。 基层工会干部接触死亡职工和探视患病职工,可按次发给津贴,每次标准为15元。 事业支出 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事业

11、支出应控制在事业收入之内。 其他支出 用于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按规定计提的超收提成支出等。 在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原则,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基层工会可以根据财力可能决定开支,具体开支标准按上级工会和同级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解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应督促本单位行政依照工会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按规定全额计入“拨交经费收入”科目;上解经费严格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不得截留应上解经费。 三、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

12、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

13、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17、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委托工会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所发生的费用。 附: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摘录)说明详见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文件汇编2004年6月大连市总工会财务部整理编印 四、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基层工会。 本规定所列开支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或最高限额内,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工作和财力可灵活掌握使用。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会计法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市总工会财务部。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工财19948号和大工财19978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全总、省总的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大连市总工会 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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