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襄河综合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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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襄河综合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后襄河综合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征拆字(1995)001号、关于执行新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规土征字(1997)00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50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取得本项目征地拆迁通知的单位为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补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襄河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征地

2、范围。第四条 本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根据用途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用途为准。房屋的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结果认定。第六条 本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武征拆字(1995)001号文的标准付给相关权利人。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

3、用土地基准地价、建筑面积和房屋重置价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房屋补偿费=房屋占地面积土地基准地价(熟地价)60%+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150%成新)该地区各类用地补偿价格按基准地价的60%折算,其中住宅为1050元/平方米,商业(含办公)为1998元/平方米,工业(含仓储)为415元/平方米。第八条 拆迁历史遗留无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村民住宅房屋每户占地面积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准,但每户占用土地面积最大为120平方米,占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有效占地面积不超过三层(含三层)认定。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设的住宅,补

4、偿费按有证住宅房补偿费的90%确定;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住宅按有证住宅补偿费的85%确定。三层以上的(不含三层)部分按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村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但房屋为三层以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非住宅房屋,按实际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补偿,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补偿费按有证房屋补偿费的90%予以确定;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房屋按有证房屋补偿费的85%确定。(三)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建设的无证住宅、非住宅房屋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村民户根据当地公安派出机构登记的户口本为依据,一户口本为一户计算。第九条 被拆迁村民或单位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房屋并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给予营业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局武价房字2002第75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除房屋无法查证原房屋用途但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与被拆迁村民和的单位签订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江汉规划国土管理分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国土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江汉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一条 拆迁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被拆迁村民或单位应提交能证明房屋建设年限的相关原始资料。当事人对房屋建设时间有争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用地调查资料以及其它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原始资料进行认定。第十二条 武征拆字(1995)001号文未涉及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现行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对积极配合工作的拆迁户,征地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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