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42456382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doc(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相伴相生,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革命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和可更新资源的减少,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质量的下降,自然资源环境功能的丧失等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环境问题的升级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环境资源纠纷日趋增多。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具有诸多特征:它是由间接侵害所引起的以受害人的主动为动因、而不以致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的特殊纠纷,常表现为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且力量悬殊巨大。根据产生纠纷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资源纠纷分为

2、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破坏纠纷两大类。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赔偿请求,则可以将环境资源纠纷分为三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发展与其文化特质密不可分。而在我国环境资源纠纷领域,仲裁无论在立法或是实践上都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分析仲裁备受冷落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缺乏仲裁意识、司法上的障碍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缺陷这三个方面。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需要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只有具备一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的设计才有现实意义。分析结论表明,在我国建立环境仲裁制度具备理论上的必要性与实践中的可行性,因此,该论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环境资源纠纷有一

3、系列解决方式,其中,仲裁是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重要方式。它具有自主性、快捷性、经济性、专业性、保密性,并具有作用、功能仅次于环境诉讼的强制力和规范性。环境仲裁是一种既不同于环境诉讼又有别于其他ADR的纠纷解决方式。环境仲裁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诸多具体的现实问题:关于仲裁当事人资格与范围的确定、关于环境仲裁协议规定的松紧度、关于仲裁方式的合理设计、关于代表人仲裁制度的构想以及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等等,对此,本文仅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还有待于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关键词:环境资源纠纷 环境仲裁 环境诉讼 ADR目 录中文摘要引 言第一章 环境资源纠纷1.1 环境资源纠纷的概念1.2 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1

4、.3 环境资源纠纷的种类1.4 环境资源纠纷的现状分析第二章 仲裁制度与环境仲裁制度2.1 仲裁制度2.2 环境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3 环境仲裁与其他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2.3.1 环境仲裁与环境诉讼的比较2.3.2 环境仲裁与ADR2.4 环境仲裁制度的国内外现状分析第三章 构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基本思路3.1 构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2 构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3.3 构建我国环境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3.3.1 综述3.3.2 仲裁当事人的资格与范围3.3.3 关于环境仲裁协议3.3.4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3.3.5 关于代表人仲裁制度3.3.6 环境仲裁时效制

5、度结 语参考文献引 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相应地也导致了日趋增多的环境资源纠纷。环境资源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不仅影响环境管理本身的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大量环境资源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就是致害人(通常是生产企业)的利益也难免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这势必更加激化纠纷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于是,人们开始寻求更多、更好地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途径,遏制环境问题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本论题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形成的思考。广义的环境资源纠纷从其法律性质来看,可以分

6、为环境民事纠纷、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刑事纠纷三种。本文仅限于讨论狭义的环境资源纠纷,即环境民事纠纷,着眼于寻找一种有效解决此类环境资源纠纷的方法,笔者尝试将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引入环境资源社会矛盾的司法实践领域,试图从法律制度上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冲突的化解途径,以期更加有效地处理好大量涌现的环境资源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是:一类特殊的民事纠纷,研究其特殊性对于构建环境仲裁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而对环境仲裁制度的现状进行必要的评介与分析,找出仲裁在我国环境资源纠纷解决领域备受冷落的原因,以便在制度构建中能够有的放矢则是一种逻辑的必然。这样一来,在后面的行文中分析我国国内环境资源纠纷领域引入仲裁制度的

7、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采用比较的方法明确各种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和缺陷、重点突出环境仲裁的优势就顺理成章了,这些都是对本文论题之现实意义的肯定。笔者还拟于全文最后部分尝试作出在我国建立环境仲裁制度的构想,以作引玉之砖。第一章 环境资源纠纷1.1 环境资源纠纷的概念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在人与环境之间永不停歇的能量交换过程中,基于生存的需要,人类在从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的同时,也需要向环境排放物质和能量。一方面,人类利用自然资源,享受良好的阳光、空气和水;另一方面,人类制造产品而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由于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同一份资源要被同时用于二个或多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目的,纠纷于是难以避免。

8、这种因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就产生环境资源纠纷,即环境民事纠纷(本文统称环境资源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是指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环境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资源纠纷所争议的内容通常涉及要求停止污染或环境破坏,消除可能的环境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1.2 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环境资源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除了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之外,它还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环境资源纠纷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由间接侵害引起环境资源纠纷并不是致害人对受害人的直接侵害引起的,而是致害人的行为危害了环境资源,从而使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属于以环境资源为媒介的间

9、接侵害。如,工厂向河流排放废水造成了河水污染,沿河居民饮用了受污的河水身体健康受损,引发了厂群纠纷。这一环境污染纠纷就是以水为媒介产生的。二、以受害人的主动为动因环境资源纠纷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受害人主动提起后才作为纠纷显露出来的。如果对环境污染或破坏抱有不满的受害人没有正式申明,就没有环境资源纠纷的产生。在两类环境问题中,环境污染实际上充斥着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如,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生产建设所产生的噪声振动污染;餐饮业造成的油烟、恶臭等。然而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往往由于解决纠纷所付出的代价比忍受污染的代价更大,采取了忍让的态度,从而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需要花费的代价(包括心理的、

10、经济的全部的要素)越大,能够表面化的纠纷也就越少。受害人在提起纠纷以前,必须在对污染忍受的程度与需求解决的代价等程度之间进行比较、权衡之后才能做出决断。只有在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受害人所能忍受的范围,也就是说,忍受污染的代价超出了解决纠纷所要付出的代价,受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开始寻求解决的途径。这样,纠纷才显现出来。但, 即使在纠纷形成之后,由于受害人的明显劣势地位等方面的原因,纠纷往往无法一次性解决,要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受害人必须继续行使这种主动性。最终,仍是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三、不以致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四川省某市曾有一化工厂和一造纸厂位于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

11、需要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排放的是漂液废水,这两种废水在单独排放时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对水体起化学净化作用。但1983年12月17日上午, 两股废水在造纸厂排水沟口混合,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 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工人中毒。在该污染事故中,两个企业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正如这起污染事故一样,环境资源纠纷往往是在致害人不具备主观上的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 但如果坚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显然不利于对无辜的受害人进行救济,也不利于保护环境。在上例中,如果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化工厂和造纸厂便都不应对中毒的12名工人负民事责任,这可能将致使工人由于得不到及时救治从而影响工人正常的生活工

12、作,乃至有可能因为延误治疗而危及中毒工人的生命健康。基于此,在环境资源纠纷中,大多数国家不再奉行过错责任原则,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也实行了该原则。因此,在上述污染事故中,化工厂与造纸厂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常表现为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如,很多生产企业的生产是24小时的连续作业,机器不能停止运转,这样,机器运作所产生的噪声或振动就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从理论上讲,居民有不受噪声振动影响正常休息的权利;而生产企业必须生产才能维持其生存,企

13、业有生产创收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是明显冲突的。如果判定生产企业在夜间停止作业,虽然保护了居民的休息权,但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无异于剥夺了其经营权。因此,环境资源纠纷常常表现为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由于环境资源纠纷大多是伴随着正常的生产开发、生活活动而产生的有害“副产品”,它与投毒、伤害、杀人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本质的区别, 它往往表现为两种合法权益的冲突。就环境污染纠纷而言,“零排放”可以根绝这类纠纷的发生,然而要完全实现“零排放”除非停止所有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由于环境自身具有的自净能力,所谓的“零排放”也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在一定限度内,环境侵权是一种“合法

14、或适法侵权”,是可以容许的危险。只有当生产开发、生活活动所造成的影响是环境自身无法消化时,才产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纠纷也就随之产生。五、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传统的民事纠纷,通常是特定的致害人对特定的受害人的个别权益,如,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的某一种或多种侵害。而在环境资源纠纷中,虽然存在特定当事人的情况,但在许多场合下,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或众多企业对资源的共同开发利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这样,对谁是致害人、谁是受害人很难判定或无法判定。如,城市内工厂所产生的大气污染就是典型的当事人不特定的情况。六、当事人力量悬殊大环境资源纠纷的当事人力量悬殊巨大,大部分

15、的环境资源纠纷中,致害人是经国家注册许可的企业,而受害人则为普通公民,因此,致害人相对于受害人无论从经济实力上、还是在拥有的知识信息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异巨大。企业经济实力较之于普通公民,可谓实力雄厚,能够投入足够的诉讼的费用及能量,处于有利地位;而相反,普通公民在经济上处于明显的劣势,高昂的诉讼费用可能让他们望而却步,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其次,双方当事人在拥有知识信息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距。在环境资源纠纷中,生产企业一方不仅对有关纠纷对象的知识信息拥有质和量上绝对的优势, 而且企业还可以凭借自己独占的知识信息去说服相对无知的受害者,从而使纠纷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决。由此可见,在环境资源纠纷中,受害人相对于致害人是明显的弱势群体。 陷塘岙村村民与石料公司的环境资源纠纷中,村民权益维护的困难也正体现了这种强弱悬殊。1.3 环境资源纠纷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环境资源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