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管理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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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债务管理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政发20XX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XX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

2、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政府性债务及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县域整体发展所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

3、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XX县区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求在当年12月底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

4、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纳入全县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审议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未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性债

5、务收支计划需要调整,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单位须凭举债通知书向银行等相关单位举借债务。没有举债通知书银行等相关单位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债务责任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将借款合同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在政府性债务项目完成决算后10天内,向县财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

6、结报告。县审计局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一条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承担偿债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债务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

7、府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县财政局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偿还。 属于政府所属部门、公司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乡镇(街道)不能偿还到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专项借款、转贷债务等,县财政局将实施财政结算扣款。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县财政局建立偿还政府性债务准备金(以下

8、简称偿债准备金)。每年偿债准备金提取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二十九条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原财政周转金转入的资金; (三)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四)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

9、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要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XX县区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10、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资金、担保资产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举借债务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资金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三

11、十五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管理,按上级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但须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地方债务管理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政发20XX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XX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2)(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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