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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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主要分为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 物、服务等而获得的要

2、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某一设施 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第三条 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 1 -程建设等;(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我行指定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可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一)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

3、人以其自身合法拥有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我行认可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单次质押、应收账款循环质押)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单次质押是指出质人将拥有的一笔或多笔已发生应收 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必须结清的业务方式。循环质押是指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前,在满足最低质押率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新应收账款替换质押项下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前可以不必结清的业务方式。第六条 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项下的具体业务品种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七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

4、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二)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产品质量稳定,退货率及返修率、投诉率低,适销对路;(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坏账比例低;(六)与付款人业务供求关系稳定,无债权债务争议或纠纷等;(七)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金用途合法、明确;(八)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除以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形成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其他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

5、法人资格的应取得法人授权;(二)具有履约能力,对出质人的历史履约记录良好。第九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或提供服务背景或租赁背景,且交易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二)已发生应收账款出质人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等),并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商务合同、交易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三)未来应收账款的出质人已有特定交易对象,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四)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无权利瑕疵,未被用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存在反诉、抵销、赔偿损失、对销账面、留臵或其他扣减;(五)无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

6、形,商务合同中不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及质押的限制性条款;(六)严格限制以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 保,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必须确认其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历史应收账款能够及时得到清偿;(七)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未逾期;应收账款的账期(自发票开具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一般在一年以内;(八)对因政府采购和军队采购形成的应收账款,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政府采购行为还必须由地市级(含) 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军队采购行为必须由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我

7、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以下应收账款质押:(一)质量标准不统一或质量不稳定、易腐烂变质的商品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二)要求售后服务较多的行业企业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四)商务合同中规定禁止转让或质押的应收账款;(五)我行认定其他不宜质押的应收账款。第十一条 原则上经办行应与出质人、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附件2),约束付款人将应收账款 回款至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经分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签署三方协议,而与出质人共同以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附件5)的形式将应收账款质押的事项通知付款人(不含境外付款人),并要求

8、出质人在一定的时限内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第十二条 出质人应在我行开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应通知付款人付款至回款账户。无论何种原因,付款人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出质人的任何账户时,出质人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立即通知我行,并将款项划至回款账户。第三章 期限、质押率和利率第十三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授信业务具体期限应结合应收账款期限合理确定,且到期日一般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十日内,并根据所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特点制订合理的还款计划。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价值的评估应区分已发生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对已发生应收账款的价值,应是根据商务合同应向付款人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定金、销售折让等款项后的

9、应收账款净额。即应收账款净额=应收账款 对应的商务合同金额-预付款(或定金或质保金)-已付款- 佣金-销售折让;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应依据商务合同、出 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平均应收账款金额以及双方历史交易 记录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须取得出质人、付款人和我行三方确认一致。第十五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经办行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应收账款作为主要或补充担保方式的不同, 综合考虑出质人及付款人的资信情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可控程度、预期坏账比率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符合我行理财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的低风险业务除外。第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

10、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我行资金成本和综合收益等确定,并在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第四章 应收账款质押调查、质押登记第十七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出质人除应提供我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出质人及应收账款资料1、出质人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2、已发生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与付款人之间应收 账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商务合同原件(包括购销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3、已发生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已经履行合同项下 义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发票、发货单等);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真实形成后一

11、个月内向我行提交相关合同、发票等原件;4、出质人与付款人之间历史交易记录和结算记录的有 关证明材料;5、以出租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提供下 列材料和证明文件:该不动产已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该不动产的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条款约定、相关承租人资料等。(二)特定付款人资料1、对特定付款人,须提供其公司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对特定付款人,可将其视同保证人,尽量提供按照 本行授信担保管理规定要求的保证人应提供的有关材料;(三)我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除应按照我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出质人、付款人

12、和应收账款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应收账款及交易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二)交易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包括双方开始交易时间、历史信用记录、结算记录等;(三)交易双方的商务合同内容,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或质押的条款,是否有债权瑕疵,分析付款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出质人售后合同的义务等;(四)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应收账款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及历史应收账款及时清偿情况等;(五)三方协议是否已签署,或出质人是否已将应收账款质押事实告知付款人,并取得相应回执;(六)出质人是否已开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否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付款

13、人将应收账款款项付至出质人的任何账户时,出质人应在收到该款项之日立即通知我行,并将款项划至回款账户;- 13 -(七)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查询拟出质应收账款是否已质押或转让、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情况;(八)我行认为其他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因素。第十九条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在质押期间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质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我行,配合我行采取有关措施,并按我行要求另行提供担保:(1) 我行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2) 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14、3) 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4) 出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 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5) 有迹象表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6) 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 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第二十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应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出质人未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也不存在任何异议登记,签署有关质押合同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3),并将登记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

15、区分特定付款人进行分别登记。第五章 应收账款回款第二十一条质押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均须进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户,进入回款专户的应收账款回笼资金可直接提前偿付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也可转入保证金账户为该授信业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十二条 对应收账款单次质押授信业务,出质人不得提取回款账户内的应收账款回款资金,该回款资金均用于偿付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本息,或转为保证金为质押项下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对应收账款循环质押授信业务,在满足回款资金转为保证金后的实际质押率小于等于授信批准 的质押率的条件下,出质人可以申请提取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内剩余的回款资金,实际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 余额-保证金)/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第六章 质押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办行除应按照所办理业务品种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后续管理外,还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一)了解应收账款付款人对出质人的付款履约情况, 必要时应了解付款人资信变化情况,并对付款人按期支付相关款项的能力进行分析说明;(二)应收账款到期前,经办行应敦促出质人通知付款人及时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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