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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 月相片学历毕业学校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年 月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取得时间 年 月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取得时间 年 月执业情况在职/返聘执业经历年执业范围医师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受到的表彰、奖励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不良行为记录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发生医疗事故情况考核意见工作成绩评定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职业道德评定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2、 不合格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业务水平测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考核结果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1.在选定的内打“”。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医师定期考核目录考核方式及管理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概述 卫生部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系统的通知(2张)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
3、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 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编辑本段考核方
4、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
5、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编辑本段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
6、的依据之一。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扩展阅读: 医师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说明摘要(附复习题)2010-10-18 17:54 来源: 望京网 一、测试内容 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
7、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一)共同科目 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医患沟通的能力和防范医疗纠纷的方法。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重点内容。 (二)专业科目 不同岗位医师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重点: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实验室报告、心电图、医学影像结果的判读,休克、呼吸和心跳骤停的救治,电解质代谢紊乱及酸碱平衡
8、的调节,合理用药等。 二、测试方式 业务水平测试分为理论和现场操作。笔试为2小时,实践技能为1小时。 三、分值设定 总分100分。理论为70分:法律法规20分、基础25分、专业25分;操作30分。 四、测评参考用书推荐及培训 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师分册(第三版)一医院分级管理参考用书(湖南医科大学主编出版社: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 年); 医学临床“三基”训练试题集(医师分册)一医院分级管理参考用书(吴钟琪主编出版社: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 年)。根据需要,区医学会可以开展业务水平考核内容培训。 五、特殊情况 (一)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符合下列
9、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试为免试通过,但需参加法律法规考核。 1、住院医师按规定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合格的;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北京市卫生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4、考核周期内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者。 (二)考核周期内完成医学继续教育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业务水平测试参加法律法规考核 1、对于院士、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白求恩医学奖、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家津贴专家、北京市劳模、省部级奖获得者、中国医师奖、北京市优秀
10、临床医师; 2、双高职称专家、博士生以上导师; 3、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卫生支农、救灾、重大突发事件等。医师考核复习题日期: 2010-10-15 2009年医师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试卷 A 一、填空:(每空2 分共50 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自 1999 年 5 月 1 日施行。 2、取得 医师 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30 日起之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不予注册情形除外。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二 年的
11、,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一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 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 7、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 公开 、 公平 、 公正 、 及时 、便民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 准确, 责任 明确,处理恰当。 8、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以内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
12、 报告。 9、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 享有的权利 和 应履行的义务 。 10、在一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学分年I 类学分不能低于 5 分,类学分不能低于 20 分。 二、判断题(每题 3分,共 30分)请在题号前划“”或“x” 1、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x” 4、医师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