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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意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转变干部作风,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范围和对象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体为:1、擅自连续离岗15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离岗30日以上人员;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因体制转轨富余人员除外);3、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及抽调借用至县域外达2年以上仍未办理调动手续人员;4、因病请长假人员。二、处理意见(一)对于擅自连续离岗15日以上或1年
2、内累计离岗30日以上人员:1、有上述对象的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并责令其于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未按通知要求如期回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呈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以文件形式通知县财政局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自停发工资和津贴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不得享受单位福利待遇。2、不愿回单位上班的,可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等文件规定,自所在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门辞职,辞职后人事档案可转入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进行代理。3、既未按期回单
3、位上班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辞职的,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呈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辞退、解聘。(二)对于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人员:1、凡符合XX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暂行办法(永办发201150号)文件规定的,可继续申请提前退休。对未申请退休及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所在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并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未按通知要求如期回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呈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以文件形式通知县财
4、政局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自停发工资和津贴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不得享受单位福利待遇。2、不愿回单位上班的,可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等文件规定,自所在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门辞职,辞职后人事档案可转入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进行代理。3、既未按期回单位上班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辞职的,由所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后,写出报告呈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
5、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辞退、解聘。(三)对于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抽调借用及抽调借用至县域外达2年以上仍未办理调动手续人员:1、凡未按XX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抽调和借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的暂行规定(永发201043号)文件规定抽调借用到县域内的人员,属手续不全的,抽调借用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抽调借用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告知被抽调借用单位;属违规抽调借用的,抽调借用单位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责令其回原单位上班。2、凡抽调借用至县域外达2年以上仍未办理调动手续及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抽调借用到县域外的人员,被抽调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
6、责令其回单位上班。未按通知要求如期回原单位上班的,被抽调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呈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以文件形式通知县财政局停发其工资和津贴。自停发工资和津贴之日起,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不得享受单位福利待遇。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可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等文件规定,自所在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部门辞职,辞职后人事档案可转入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进行代理。既未按期回单位上班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辞职的,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呈送县人社局,县人
7、社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等文件规定予以辞退、解聘。(四)对于因病请长假人员:1、确因病需治疗不能上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病假证明,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的规定(永发200930号)文件相关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2、因病请假手续不规范的,所在单位必须责令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各单位要按审批权限分别归口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以文
8、件形式通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对采取非正常手段骗取假病历、假证明及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一经发现,所在单位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责令其回单位上班,逾期未回单位上班的,所在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将情况呈报县纪委监察局,经查实后,实行严肃处理,并停发、追回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和津贴。 三、工作要求和纪律(一)要高度重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明确专人,狠抓落实。(二)要加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
9、视等媒体,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单位、向社会公示,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88(县纪委)、5232388(县作风办),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三)要扎实工作。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处理意见的执行到位。纪委监察局、作风办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清理核查,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宣讲工作,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记录,不能有丝毫疏忽纰漏。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想办法解决,严禁推诿不管。对如期回到单位
10、上班的人员,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岗位,做到一视同仁。要切实加强后续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四)要严肃纪律。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搞任何人情关系。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扎实推进处理工作落实,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处理不彻底的单位,一经查实,对其党政正职实行就地免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请销假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州精神病医院不得出具假病历、假证明,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被处理人员不得无理取闹,伺机报复,扰乱工作秩序,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相关规定(一)今后凡出现类似情况,比照本意见执行。(二)本意见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监察局负责解释。(三)本意见自2012年3月2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