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比较选举制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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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比较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选举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识,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一节 选举制度及其相关范畴一、选举1.选举的概念史汉代刘安(约179122)在淮南子兵略:“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二十四史自新、旧两唐书以下,皆有选举志。古代的选举,兼指选士与选官。辞源:“古代选举,兼指举士举官而言。自隋以来,分为二途,举士属礼部,包括考试与学校。举官属吏部,掌管铨选与考绩。”2.我国选官制度的历史演变西周:嫡长子世袭制、世卿制两汉:察举(根据皇帝下诏令所规定的科目,自中央及地方的

2、高级官员向国家推荐人才)、辟除、征召、荐举、考试、任子、纳货等。魏晋: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度首先由魏王曹丕推行。它是各地方政府设立中正官,由中正官向中央政府推荐人才。中正官向政府推荐的用人依据有三项,即家世、才能与德行,病根据这三项把荐举的人评为九个品级。隋:罢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制。西方近代意义上的选举活动,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确立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天赋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在17、18世纪的胜利,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在建立代议制政府的同时,也建立起了近代选举制度。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经历数次改革后,才逐渐建立起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

3、,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选举制度在二战后菜逐渐完成。布拉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担任一定职务”。它由主体、客体、目的、程序等一些列要素组成。“扩大选举权,既是政府寻求民众对其合法性认可的途径,又是民众寻求政府的发言权的具体表现,其最佳形态便是普选制的彻底实现。普选制意味着只有公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这既是一种政治理念,又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向世人宣示,公民有权选择政府。因此,普选权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二、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主要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

4、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组相联系的概念。被选举权则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任为国家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由一国宪法、法律规定并收到了保护。选举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 ,经历了从有限的集团逐渐向全体成年公民拓展的过程。现代几乎所有国家都已规定成年人享有选举权,除了必备的一定国籍和一定年龄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行为能力等条件外,许多国家对选民的财产、居住、年龄、教育、性别、种族、品行职业等做了变相的规定。三、选举法选举法(election law0是指规定选举制度的法规。它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国家元首和各级政府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现代民主国家大多是通过选举产生

5、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主要公职人员,一旦候选人当选,便标识以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即可成立。因此,各国的选举活动必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来组织进行,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选举法具有不稳定性的特征,它经常反映着一国国家政治斗争的现状,它是宪法学法律中变化最多、最频繁的法律。“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亦即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列宁四、选举制度(electional systems)选举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籍公职人员的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选举组织、选举经费、确定选民和候选人资格、选

6、票的计算等。(一)选举制度的特点1.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2.选举制度具有阶级性。(二)选举制度的功能1.赋予政治权力合法性选举制度把政治权力斗争有效地纳入了法律轨道,选举的有序性、合法性使得政治斗争以公平、和平的方式进行,使政变、暴动、暗杀等非法手段失去效用。2.形成并表达民意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佳方式,也是将分散的、混沌的民意集中起来变为公共的、多数人赞成的民众意愿的最佳方式。3.对未来的公共政策实施产生预警作用候选人在选举中选出自己的治国之策,选民在投票时实际上是对不同公共政策的选择。候选人当选,意味着其施政方针得到广泛承认,他必须对公众负责。4.提高公民的参与意

7、识公民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各个候选人、竞选方针、政策,从而作出选择。在这一过程中,选民与候选人、选民与选民之间进行了深入交流、沟通,提升了选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加了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得以整合提升,使民主挂念深入人心,从而推动了民主运动的发展。第二节 选举原则、方式与类型一、选举原则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多采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一)普遍选举权原则(General election)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选举权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从限制选举到普遍选举的发展过程。财产限制拥有一

8、定的财产才能拥有一定的选举权,这种观点在18.19世纪的英国十分盛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曾于1711年制定法律,规定议会议员要由很高的财产资格,同时规定选民必须是纳税人。据当时的统计,拥有选举权的人只占当时成年男子的5.密尔在1861年发表的代议制政府中写道:“表决全国或地方税的议会,应专由对所加的税作某些支付的人选出。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就很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代议制政府),第130页。)在西方国家,有的学者认为选举资格不仅是选民的一个抽象权利,而且也是一种社会只能,纳税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要承担起这些权利、义务、社会职能,就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加以保证

9、。法国早期的选举制度也对选民进行了严格的财产限制,直至1848年二月革命后,才在宪法上规定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有选举权。但至今仍遗留财产限制的痕迹,如保证金制度:要求议员候选人的保证金是1万法郎,获得选票不超过总票数的25者不退保证金,超过者可获得10万法郎的补助。美国一直到19世纪3060年代才开始逐渐取消财产限制。但美国至今仍然有一些州规定,“乞丐流浪汉”和“受济贫院抚养的人”无选举权。性别限制各主要国家取消妇女选举权的年代国家年代国家年代国家年代新西兰1893美国1920英国1928西班牙1932法国1944日本1945教育程度、种族限制美国南方的一些州直至1970年还坚持一种名为“知

10、识测验”的做法,剥夺黑人文盲的选举权;他们还利用所谓的“祖父条款”,否定黑人的选举权。南非,黑人在1989年以前还没有选举权。这些有关教育程度、种族的限制,实际上也是针对众多下层民众而言的,与普选权原则相背离。(二)平等选举权原则(Equal election)指每个选民的选举权在价值或效力上是相等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过程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每票具有同等的价值或效力。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凉点:一是选举权的平等,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当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议长选票的规则被严格坚持时,它意味着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的分量。”(罗尔斯:正义论,第213页。)二是在选举过程中实行“一

11、人一票”、“一票值一票”的制度。1918年前英国在下议院选举中长期实行复数投票权制度,它主要是指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除在居住地选取投票外,还可在其财产所在地再投一票到多票;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毕业生可分别在其住所选取和大学选取投票。这一制度直到1948年才废除。(三)直接选举原则(Direct election)直接选举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有以下含义“一是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二是强调在整个选举过程中,选民的亲身、直接的参与,无任何委托性。(四)秘密投票原则(Secret ballot)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二、选举

12、方式与选举类型选举方式是指选举所采用的形式和方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选举类型是对选举属性进行的类别划分,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选举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选举时间“大选和中期选举根据选举规模:一般选举和补缺选举根据选举对象:议员选举和国家领导人选举(一)西方国家的选举方式1.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Open election and Secret election)公开选举是指在选举过程中,选举人在公开的环境下公开标明个人的选举意志。公开选举包括口头投票、喝彩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投票等方式。西方国家早期的民主选举,主要采用公开选举的方式。17世纪,一些

13、学者认为,只有经济和文化上独立的人,才能抵制经济和社会的压力,在选举中形成独立的政治判断和选择;参加选举投票的每个人,必须对投票负责,因此选举必须公开。这样,公开选举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一直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主要选举方式,丹麦、冰岛、普鲁士、匈牙利等国甚至沿用至20世纪初。最先采用秘密选举方式的国家是法国。但当时的秘密投票方式是由双记名投票改为单记名投票。“澳大利亚式投票制”:1856年由澳大利亚发明实行。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Direct election and Indirect election)直接选举:加强选民与被选举人之间的联系;选民公正、直接地表达其意志间接选举:选举成本低

14、;易于组织和控制当前西方各国的选举,除议会下院议员的选举采用直接方式外,议会上院和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多采用间接选举制。3.竞选(camppaign)原意为“野战“,一军事用词,19世纪初开始在美国的竞选活动中使用,有通过挨家挨户选出、召集群众集会、散发宣传品来争取选民的含义。(二)西方国家的选举类型1.大选(general election)通常指全国性的对公职候选人的最后抉择。在内阁制国家,大选一般指的是议会下议院议员的选举,大选可以是每五年一届议会任满时举行,也可因国王经首先建议提前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在总统制国家,大选指总统选举年的总统选举。在美国,大选指每4年举行一次的总统选举与同期国会选

15、举的合称。2.中期选举(offyear election 或midterm election)一般指议会议员,特别是上议院议员部分改选的一种方式。在法国,参议院议员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而在美国,中期选举指两次大选之间进行的国会单纯选举,众议员和三分之一参议员的改选。3.预选(primary election)在美国的政治术语中,预选指产生公职候选人的选举。公职候选人都由两大政党提名,因此预选实际上是在两党内进行,即政党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美国各州的预选规则不尽相同,但大体分为关门预选、开门预选、大开放预选和决胜预选几种。4.补缺选举(by-election,又称特别选举Special election)指议会议员因某种原因出现缺位时进行的一种增补性选举。5.总统选举(Presidential election)美国:德国: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间接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人数的各州代表组成;联邦议院主席负责召集和组织投票选举。意大利:总统由参、众两院召开议员和各区代表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法国: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6.议会选举即产生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一般指下议院或众议院议员的选举。英国:美国:国会两院均经直接选举产生,且议员任期没有限制,可连选连任;众议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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