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学习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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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英语学习经验其实,出国后,我一直过着半隐居的生活,很少与人接触。这样,泥沙慢慢沉下来,心水渐清。以前学习中的得失损益,也能看得分明。因此,还想接着上篇宏观法一文,从另一个角度,再写些关于学习方法的文字。彼为一立,此为一破。破立之间,希望真意更显。、我反对为英语而英语的纯英语主义。人生苦短,而学海无涯。中、小学教育,偏重于基础,升入大学,便有了专业定向;工作之后,分工更细、定向更明确。学英语也是一样,要有明确的专业定向。同学们都希望法律英语的学习更有效率,也就是说在相对短的时间里,进步更快、成果更大。须专一精进,心无旁骛,方可中此鹄的。国内关于英语的学习资料,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所谓应试英语,

2、四六级、托福、雅斯等,这些东西,都是敲门砖,不是真知识。如果没有特殊需要(如出国或参加考试),不可以此学英语。另一类,可以称为文化英语,诸如名人演说、世界名著、英文电影、歌曲等,用来做个辅助和消遣可以,万万不能因此荒废专业;还有,就是教科书英语,从入门到精通、英语背诵文选、高级英文等等不一而足,同学们应该将之视为基本教材,学一套足以。一本一本地看下去,便是浪费时日了。凡此种种,都是为英语而英语的纯英语读物。纯英语主义,说到底,是一种应试教育与出版社商业利益联姻的产物。学校、考试机构和出版商利用大众希望学好英语的心态,一方轻佻地许诺精通、高级无敌高效(三十天就能流利对话?),另一方不断推出各类考

3、试,颁发各种证书,证明考生的英语水平。不断地有四级、六级、托福满分的神话传出,鼓动学子浮躁的心。我在大学就过了六级,但初次与老外谈判,却如聋如哑,如白痴一般。来澳洲后,曾经在中餐馆打工,认识一些厨师、老板,完全不懂英文,或者只能说几句蹩脚的唐人街英文,生活也没有什么不方便,收入也比多数澳洲本地人要高得多。澳洲法学院的一个小师弟,12岁随父母移民来澳洲,英文几乎成为母语,中文只听说,不能读写,他很羡慕我的双语优势,我说:但是你的英文很好啊!他回答:英文好有什么用,谁都会讲英语!。我的英文不是很好,进饭馆不会点菜、别人讲笑话听不大懂,看电视、听广播,最多懂80,但有几次作业(这里称assignme

4、nt)在全班80几个学生中,却得了最高分。我的意思是:(1)英语水平的高低,不能通过考试来评价(试问:通过专业八级的中国学生的英语水平与美国街头辍学少年相比,孰高孰低?);(2)学习英语的重要性不是绝对的,做外贸的当然要学英语,可是,如果北京的哥不会说hello,难道老外就不来看奥运了吗?(3)学英语没有专业定向,实用价值不大。有些人甚至建议,一字一句的听写VOA。即使VOA 100听懂,也就是美国的中小学生的听力水平。对于一个中国人,花上千个小时,100听懂VOA或能流利背诵林肯讲演,又有什么实用价值呢?想想我们中国孩子从小学起就学英语,学到大学甚至博士毕业,至少也有10年。多少时间、精力用

5、在上面。到头来,一入WTO,还是缺少英语人才。说明什么?方向错了!在大学就应该放弃大众英语教材,学习相关的专业英语。纯英语主义,是一层窗户纸,大家谁都不想捅破!政府为了与世界接轨,需要英语人才,可对人才的评定,也只能通过考试;学校有教学计划,招生名额,考试通过率的要求,自然强调考试的重要;出版商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当然喜欢出版大众读物(专业英语书籍有几个人买?);海归派回国后,为了混饭吃或者炫耀,时不时蹦哒出几个单词,有意无意之间,也跟强调大众英语的重要性。谁都不捅破的结果,就是误人子弟,象困在地牢里的令狐冲,炼吸星大法,结果炼倒了。纯英语主义,是将手段视为目的。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学好英语的

6、目的,对于中国人,是更好的交流、借鉴、吸收和评价。而现代社会又以分工细密、专业化为其特征。所以,在国内学英语没有专业定向,就是浪费时间。一句话,英语是钥匙。如果你天天为钥匙打光上腊,装金贴银,却始终不知道开哪扇门,你就是纯英语主义者,基本上是傻瓜的代名词。二、我反对好高骛远的名著主义 学习法律英文,一定要脚踏实地,从基础学起。基础就是教科书。教科书有两特点:(1)介绍基本的专业词汇、逻辑分类和推理过程;(2)使读者对一门学问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名著和经典往往是对以往学问的总结、批判,进而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因此,这些书不适合初学者作为入门教材来阅读。因为,没有这些基础知识、背景资料作为铺垫,费了

7、半天劲,也是一头雾水。比如,中国法律界一时对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探讨颇多,基本问题:是先把蛋糕做大(efficiency)还是先把蛋糕分均(equity)。围绕着这一问题,各种法学和经济学的经典、名著满天飞。如果要研究这个问题,其实应该首先读一本法理学教科书,了解公平的定义;再读一本经济学教科书,了解效率是什么。然后在看看这一争论的始作俑者,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这一理论的历史背景是什么。然后才能真正明白what are they talking about?。这样,你会发现,其关键问题,在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理论的提出。然后,我们反问:中国法律的交易成本有多高,是否

8、高到影响效率了?因此,建议同学,在读所谓经典、权威、名著之前,安静下来,读几本教科书,把基本理论、概念搞清楚。在这点上,用中文学法律和用英文学,没有任何区别。三、我反对不求甚解的范本主义借助英汉词典翻译法律文书,通过外贸书信选或涉外合同范本学习法律英语,可以速成,不能通达。另外,范本并不规范,错译、曲解、牵强附会的地方很多。我在国内做律师的时候,见到过很多翻译公司翻译的合同文本,其错讹之多,令人惊讶。原因很简单,字词只有在特定语境中,才有意义。法律英语学习者遇到的尴尬局面是,多数中英文的法律词汇,都不能准确互译。比如我在论坛中曾经解释过的法人一词,不能译为legal person,因为lega

9、l person在普通法中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所以,法人应该译为body corporate。所以,范本用以用来应急或者做个参考,但不能作为学习资料使用。最好的教材还是教科书(Textbook)。另外,最好手头有一本英文法律词典,含有对法律名词的英文解释,尽量不用或少用英汉法律词典。我曾经用过三本英汉法律词典,都是强译,没有对相关词条的解释。比如:tribunal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 (1) 法庭、裁判所;(2)法官席、审判员席;(3)裁判、批判。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出现proceedings in court of law or trib

10、unal,该如何翻译能?如果按该字典的解释,将这句话翻译为在法院或裁判所进行的程序,这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裁判所?其实,tribunal 一词与法院相对,指行政裁量机关,也就是独立于法院之外的,对行政行为有权做实质性审查(merits review)的机关。(注:中国没有类似机关,因此不能直译)四、我反对多多益善主义英语国家的法律,都继承英国普通法传统,既包括成文法(statute)也包括判例法(case law)。如新西兰这样的小国的法律,印出来,也比四库全书多,而且还在不断地增加。不要说美国、加拿大、澳洲还有联邦立法和州立法之分!因此,即使是澳洲最高院大法官,也不敢说他精通法律(除非喝多

11、了)。我们这些中国学习者,更不能奢望太多。所以,即使是法律书籍,也要有选择,不能看得太杂。如果对合同法感兴趣,建议先攻合同法总论。通了之后,再读合同法分论(如货物购销合同、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等等)前面说的专业定向,也包括在法律内的专业选择。以一两个法律部类为主,其他相关部类为辅,这才是一个聪明而有效的学习法。忽而宪法、忽而刑法、忽而国际法,看似花哨,也只是花拳绣腿而已。另外,国内还有一些所谓法律英语教材,东拼西凑了一些文章,加上注释和译文,既无体系,又无侧重。这类读物,只能算作英文教材,不能当法律书学习。我们既然不能靠读法律文摘学中文法律,同样不能这样学英文法律。总结:(1) 学习法律英语,是用

12、英文学习法律,不是通过阅读法律资料学习英文。所以,要用法律的方法学习;不能用语言的方法学习。因此,我反对纯英文主义;(2) 法律的方法,就是从基础学起,找到法律发展的逻辑起点,了解名词术语的特定含义,把握法律单元的整体构架。唯一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是教科书。因此,我反对名著主义。(3) 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记问之学,古人说,记问之学,不足以为人师,因为背来背去,都是别人的东西,没有自己的心得,不是真实的学问。学习法律英语也是一样。因此,我反对范本主义。(4) 最后,法律涉及面太广,因此,必须有专业定向,有选择,有取舍,有主次,有先后。把有限的时间安排好。否则,枉费心血,一事无成。因此,我反对多多益善主义。简而言之,怎么学中国法律,就怎么学法律英语,就是宏观学习法的大总持法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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