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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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西宁市审计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10、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西宁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共25项)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 定 机 关生 效 时 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1994第21号)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

2、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全国人大2000年7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全国人大2003年1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主席令2003第13号)全国人大1995年7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大1994年1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1994第32号)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全国人大2006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全国人大2001年5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国务院1997年10月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

3、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国务院1995年11月22日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2005年2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务院2002年10月15日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1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62号)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1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8号)国务院1998年12月16日17城市居民最低生

4、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国务院1999年10月1日1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19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1996第26号)省人大1996年3月1日20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42号)省人大1997年10月1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财政部1993年12月23日2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审计署2000年1月28日23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省政府1995年10月25日24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

5、9号)省政府2001年6月22日25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省政府2001年6月22日西宁市审计局行政处罚(共62项)一、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

6、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六、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

7、理规定的。二七项处罚种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

8、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十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十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八十三项处罚种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9、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

10、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十八、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十九、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十四十九项处罚种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

11、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二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二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二十三、国家机关及其工

12、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十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二十二十四项处罚种类:警告、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

13、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二十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二十六、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 二十七、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二十八、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二十九、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三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

14、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十一、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二十五三十一项处罚种类:追回有关款项、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种类: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警告。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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