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刺复习-条约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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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冲刺复习:条约法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管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 关之文书内,亦不管其特定名称为何”。1986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把条约主体和相关规章扩展到了政府间的国际组 织。 关于条约的规章很多是国际习惯法规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条约规章的主要内容进展了编纂和进展,成为有关条约规章的根本的成文法律依据。对于公约未予 规定的问题,仍连续适用国际习惯法规章。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必需是国际法主体之间

2、缔结的,即缔约者必需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所签订的协议,或非国际法 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都不是条约。目前,条约主要是国家间缔结的。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肯定的范围内是国际法的主体,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 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现在也被作为条约。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同时条约是国际法主体 间签订的,条约的缔约主体至少有两个,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条约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相互关系中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文件

3、,是对它们共同关 心的国际问题表示共同的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详细事项规定相互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或者在制定文件时即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样的国际文书 不是国际条约,尽管这类文件在国际关系上可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或具有道义上的力气。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条约的缔结程序和内容必需符合国际法的规章并且以国际法加以标准。同时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标准书面条约为动身点,将适用于该公约的条商定义为书面形式。但其并不排解其他形式条 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实践中,口头条约在历和现代都有,并木因其非书面的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4、。但是,由于口头条约不易证明,简单引起国际争端,因此, 现代的绝大多数条约均采纳书面的形式。基于这个现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仅对书面条约作出了标准。5.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用法。条约名称取决于缔约国的选择。因此,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常用的条约名称包括:公 约、盟约、条约、宪章、专约、协约、议定书、最终文件、宣言、联合声明、换文、备忘录等。条约虽有不同的名称,但是各种名称的条约在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上没有本质不同。不同名称的条约在

5、缔结的方式、程序和生效的形式上可能有所差异。至于条约的效力、执行和解释等方面,都适用同样的条约法规章。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需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拘束力的承受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一)具有缔约力量和缔约权1.缔约力量。缔约力量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力量。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的缔约力量。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 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个别条约可能消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实体的参与,这是在某些

6、特定状况下,依据国际法的其他规章,特殊是经有关国家的同意,作出 特殊的安排,使该实体成为该条约的缔约方。这种个例下,该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不得由此而具有了普遍的缔约资格。2.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力量的主体,依据其内部的规章给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在一国内部哪些政权机关行使缔约权,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样。例如,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3.缔约方必需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其次,被授权缔

7、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别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 的规定而主见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特别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章。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 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别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依据。(二)自由同意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构成条约有效的根本条件之一。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状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1.错误。这里所指的条约中错误,不

8、是指条约的文字错误,而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依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在这 种状况下,该国可援引错误,主见其表示受条约拘束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因而所缔结的条约无效。但是假如错误是由有关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在缔约时知 晓或应当知晓该错误,则不能援引该错误主见条约无效。2.诈欺和贿赂。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诈欺或对谈判代表进展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诈欺或代表受贿赂的国家可以主见所缔结的条约无效。3.强迫。强迫包括对一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前者指通过行为或威逼对一国代表实施强迫而获得的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后者指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武力或威逼对一国施行强迫而获得的条约缔结。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三)符合强行法规章强行法和任意法是相对的概念。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商定选择或排解适用的法律规章。强行法则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反、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章才能变更的规章,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解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必需符合国际法强行规章。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章相抵触者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章产生时,与该规章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章发生抵触时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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