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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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 合同管理 监理实施细则 编 制:_ 审 核:_ 审 批:_ 中咨监理重庆赛迪联合体 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总部 2014/04/30-可编辑修改-目 录一、工程概况2二、编制依据2三、合同管理目标2四、开工和竣工2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2六、暂停施工及复工3七、工程变更4八、单项预算9九、价格调整9十、索赔9十一、合同争议10十二、变更流程图和合同管理用表11一、工程概况重庆轨道环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32.548km;线路起于重庆西站,沿凤中路向北接入沙坪坝与一号线和九号线形成换乘,通过高家花园大桥跨嘉陵江接入江北区;线路继续向东接入重庆北站,与三号线和十

2、号线形成换乘,通过朝天门大桥接入南岸区,沿涂山路到达上浩车站至海棠溪区间敞开段(不包括高架段)。 环线一期工程设站22座,均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距1.55km。线路敷设方式基本以地下线路为主,除利用高家花园大桥及朝天门大桥下层轨道交通专用层上跨嘉陵江及长江外,其余均为地下线路,地下线路长约30.190km,高架线路(含过江大桥)长约2.381km,敞开段及路基段长约0.299km。环线一期工程规划设一段一场,即涂山车辆段以及马家岩停车场;全线在重庆北站附近011地块设周家院子主变电所1座(与4、10号线共享);在大竹林设控制中心(环线、4、5、9、10号线共享)。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

3、合同法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3、施工招标文件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5、重庆轨道交通环线一期工程监理工作制度、规定及办法汇编三、合同管理目标强化合同管理,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公平、公正处理合同问题,使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四、开工和竣工(一)、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延期开工损失费,但工期可顺延。(二)、未经工程师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三)、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4、期延误的,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但工期可顺延。五、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一)、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办理。(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

5、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三)、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处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四)、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

6、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无提前竣工的奖金。六、暂停施工及复工(一)、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二)、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三)、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

7、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四)、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8、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五)、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发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

9、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办理。七、工程变更(一)、 工程变更的分类1、 工程变更包括下列内容:(1)增减工程范围内施工图纸中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数量。 (2)基础资料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 (3)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4)更改有关部位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5)更改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类。 (1)类工程变更:变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鉴定意见等,一次变更增减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的变更。 (2)类工程变更:变更经批准的个别

10、工点的一般性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功能;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变更或变更装饰风格;虽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一次变更增减投资为5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变更。 (3)类工程变更:除、类工程变更外的一般性或常规性工程变更,或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变更。 (4)类工程变更:除、类工程变更外的工程变更且一次变更增减投资额为10万元(不含)以内的变更。 3、工程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变更的不同工点, 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划分为不同

11、的工程变更。 (3)对工程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类由审批单位确定,、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注:本办法中的工点,通常指每座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含未与车站合建的牵引、降压变电所等设备用房)和车辆段(车场)内的每座单体建筑、单条线路及两座车站之间的区间线路(高架、地面、地下)等。(二)、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分工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变更要求。(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1所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2)监理单位(含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 2 所示

12、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3)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流程: 按照附表 3 所示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流程图及说明执行,并填写有关表格。 所有工程变更均由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的竣工档案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流程、说明及有关表格要求。2、 工程变更申请单或工程洽商及技术核定签证表应尽量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额的增减估算(含因变更引起废弃工程的费用)。 (4)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5)变更对已进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的影响。 (6

13、)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7)对工程变更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8)变更的类别。3、工程变更一般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30天提出。 4、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或技术要求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由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申请单的方式提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包括对口管理部门、相关接口部门、合同预算派驻人员及审计事务所跟踪审计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附表 1 所示流程组织实施。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只是工程变更所必须的启动程序,并不代表由施工单位承担该工程变更的责任。 5、建设单位批准工程变更,并不解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14、6、监理单位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单进行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审查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能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储备的要求,对竣工后的运营与管理不产生不良影响。 (2)工程变更在技术上可行、可靠。 (3)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应有利于后续施工。 7、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审查工程变更增减工程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类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投资的增减,应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 计费标准及编制期的工料价格计算,但总投资额必须控制在审定的工程总概算之内。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价格应遵循工程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 (2)、类工程变更: 1)、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相符。 2)、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按原工程承包合同所列的价格或单价计算(工程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原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或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价格或单价。 8、工程变更文件经审批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单,施工单位按变更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的时间组织施工。 9、工程变更应遵守“提议审查批准施工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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