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治安调解机制建立民企调处网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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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治安调处网络建设的探索与思考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快速的发展,民营企业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地方的已成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务工人员,由于自我管理能力有限、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企业员工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周边村企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2006年以来,XX县公安局以全县开展优化企业服务活动为契机,探索开展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建设,建立了一条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企业内部矛盾的新型机制和有效途径。一、建立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的历史背景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县主要经济体,在扩大经济总量、拓展就业

2、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大量外来流动人口的涌入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006年,我县外来人口6500余人,当年共立刑事案件3335起,其中与工业园区有关的刑事案件高达63%,外来人口犯罪331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50.1%。社会维稳和治安形势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一)民企内部人员的复杂性。民企内部人员从企业主、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是一个金字塔式的人员构成。他们当中既有管理者,又有被管理者;既有当地劳动力,又有外来务工人员;既有农业人口,又有城区居民。身份和地缘的不同,文化程度、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思想状态等方面也就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些现实的差

3、异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二)民企内部员工的抱团性。我县现有近10万外来务工人员,来自不同的省份和不同的县(市、区),他们在企业中往往以老乡为感情纽带形成小团体,遇事互相照应,而本地员工也会因地缘关系而结团。这种格局,如果不注意引导,发生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极易形成帮派之争,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民企内部利益的双重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经营理念还不够成熟,管理的科学化程度还比较低,导致企业内部利益对立性矛盾的产生。企业主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指导思想,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视和违规做法,诸如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扣押身份证、违规收取押金或扣拖发工

4、资为劳动力流动设置障碍,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工资待遇过低等,引发大量矛盾纠纷的产生。(四)员工法律意识的淡弱性。这种薄弱性既存在于经营者层面,也存在于员工层面。民营企业主面对激烈的市场竟争,往往忽视了依法治企问题,很少考虑到提高自身和员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加上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得益于党的政策敢于先吃螃蟹而成为老板,法治理念更为淡薄;企业员工多来自贫困地区,文化程度相对偏低,法律知识尤为缺乏,不擅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矛盾纠纷在得不到公平满意处理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过激行为,有时甚至引发恶性案件。二、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的建设步骤民企内部人员的复杂性、员工的抱团性、利益的双重性

5、、人员法律意识的薄弱性使得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矛盾纠纷频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2006年我局开始探索在民营企业内部建立治安调解委员会,作为优化企业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入点。(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在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有一个被民营企业经营者理解和接受的过程,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操之过急,则适得其反。因此,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向民营企业主宣传新时期建立调解网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认识,使民营企业主切实感到成立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建立治安调解组织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为使民营企业学

6、有先进、看有典型,先确定在辖区内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影响力较大的正点公司、永达公司等6家民营企业作为建立调解组织试点。试点工作得到了企业主的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同时,经常性组织企业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水平。企业治安调解组织在化解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工资待遇、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永达公司,2006年建立企业治安调解组织后,当年成功矛盾纠纷18起,协助派出所调解其它治安案件11起,受到了试点企业主和员工的一致好评,并引起了辖区内其它企业的关注,纷纷要求增加试点企业,协助他们建立调解组织。(三)全面动员,整体推进

7、。借鉴试点民营企业建立治安调解组织的成功做法,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有县公安局组织,在2007年召开民营企业建立治安调解组织动员会,动员会上,试点单位对企业治安调解组织工作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进一步推动了民营企业治安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当年上半年就新增调委会58家。目前,我县已建有民营企业治安调解委员会320家。三、不断丰富民营企业调解网落模式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及我县实际,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治安调解职能发挥、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四项原则,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多种模式,设置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组织。 (一)独立式。适宜于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矛盾

8、纠纷多的民营企业。调委会主任由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较好、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中层以上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责任区民警兼任,委员由企业工会、保卫、行政等部门及职工代表组成,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纠纷信息员。(二)联合式。根据一些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由责任区民警牵头,依托民营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设立调解组织,并按照相近职能联合开展工作的原则,与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三)复合式。对规模小、人数少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由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形成县管街道、街道管社区(村)、社区(村)管企业的复合式管理模式。(四)

9、统建式。适宜于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等企业。在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园区内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统一接受园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四、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建设的初步成效民营企业建立治安调解委员会,拓展了治安调解组织网络,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保证了企业正常、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也健全了矛盾纠纷化解网络,推进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2006年以来,民营企业治安调解委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1892起,调处成功1789起,成功率94.6%,避免群体性上访82起900余人,防止“民”转“刑”案件66起,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一)民营企业

10、治安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企业治安调解委员会通过定期排查,排摸有可能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消除企业员工之间帮派之争,及时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为公安部门在处理矛盾、防止激化上提供对策,使我们对各类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别是今年金融危机以来,企业治安调解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涉企维稳大排查工作,上报不安定因素5起,为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快速化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企业治安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进一步拓展了治安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了调解工作关口前移,

11、矛盾纠纷发现、化解及时,初步实现了“小事不出厂”;在解决企业内部矛盾纠纷的同时,通过联动作用,积极调处企业与周边的纠纷,当员工与外厂员工或村民发生矛盾时,及时协调,进行联合调解,有效地防止了企业间、企业与农村间矛盾的扩大,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本做到了“大事不出乡镇”。(三)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了防范社会化机制。治安调解委员会利用身边人、身边事,采取以案释法,示范引导的方式,收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了广大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如浙江鹏程工贸公司调委会在解决一些带有普遍现象的纠纷时,每调处一起,就制作成典型案例,在厂区宣传栏上进行宣传,依法依理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12、与过错,提醒注意事项,对广大员工起到了警示和防范的效果,有效的减少了矛盾纠纷的产生。五、深化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建设的思考企业在发展,人员在流动,决定了民营企业治安调解网络建设处于动态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紧紧围绕民营企业的发展变化,本着服务基层,服务民企的指导思想,按照防范社会化要求,不断加以拓展、调整、充实、完善,推进民企治安调解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一)广泛宣传,促进认识到位。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报纸上有文章、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镜头”,宣传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民营企业建立治安调解委员会是一项便民、利民、惠民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主对治

13、安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其身体力行的支持本企业的治安调解工作,为企业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二)强化培训,促进规范发展。要加强对企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和健全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使之真正成为一支懂法、知情、善解的调解队伍。建立健全治安调解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统计、回访、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治安调解工作在规范化轨道上运行,保障治安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企业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三)加强指导,促进效能发挥。我们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治安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指导企业治安调解工作,为企

14、业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一是发挥化解纠纷功能。充分发挥治安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化解企业周边的一些治安纠纷,减少企业外部的矛盾纠纷。二是发挥防激化功能,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具有人熟、地熟、信息灵等优势,可随时从各方面掌握纠纷动态,通过企业治安调解组织这一纽带向政府反映企情民意,在职工、企业和政府之间搭起“连心桥”,便于企业和政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工作,特别是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民企调解组织要及时向企业或当地政府通报,事先做好各种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能控制得住,不使事态蔓延扩大。三是发挥法制宣传功能。民企治安调解员来自于企业员工,与员工同生产、同生活,调解人员要充分利用这种情况熟悉的优势,要坚持寓法制宣传于治安调解工作之中,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紧紧结合起来,引导员工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教育广大员工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应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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