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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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论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作者: 张涛涛 发布时间: 2011-04-02 09:25:50 论文提要: 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运用,但是无论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对其重视不够。本文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运用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对象不同将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分为针对当事人的运用形态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运用形态,通过案例分析入手,描述心理学战术两种运用形态,并提出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进行规制的一些建议。 以下正文: 心理学战术1在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制度规范的缺位,该战术的应用在现实中导致法官权利不合理膨胀、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

2、障。当然,心理学战术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纠纷的和解,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心理学战术的优势,最大可能的减少其负面影响,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司法权,我们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应用的原因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司法指导思想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转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调解率。调解率直接与法官职级晋升、奖金津贴挂钩,导致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调解。 我国不合理的信访制度也是导致法官们选择调解结案的重要原因。由于司法的不独立,党委、人大、政府等国

3、家机构的个别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向法院及案件承办法官施压,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从而要求国家对法院、法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而这所谓的监督就给了其他国家机构一些领导进一步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其中对法院审判干涉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信访。当事人不满法院判决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上诉、申诉,而是选择通过信访、上访向党委政府人大反映情况,这些接受信访上访的机构便通过函件等方式反馈给法院。一旦当事人信访上访,某些上级领导一般不去考虑案件审理本身是否正确,而且很多领导本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仅仅看到当事人煽情的信访上访便直接认为法院审理有问题、没有最终解决矛盾、给党委

4、政府添乱。法院的领导虽然知道案件的审理绝大部分情况下没有错误,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案件承办法官惩戒。而调解结案便消除了当事人信访上访的可能性。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法官们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各种心理学战术向双方当事人引导甚至施压,虽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由于调解过程并不记录在案,法官们运用心理学战术的方式一般比较隐晦,在经过技术处理的调解笔录中不会反映出来,当事人也由于案件最终解决,自己也没有吃太大的亏,最终服从调解。即使法官通过运用各种心理学战术后,当事人并未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服从判决。 二、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形态 (一)针对当事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5、 1.直接提出调解意见。法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强势的提出自己对纠纷发生原因及双方责任划分的认识,并暗示当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2。例如,王某某诉李某某父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村村民,在一次帮同村一村民修房子的过程中发生口角,王某某激动之下冲上前去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李某某不甘受辱动手反击。刚好路过的李某某的儿子看到父亲被王某某打,顺手拿起一块砖头冲上前拍在王某某头上,王某某应声倒下。王某某被送去医院住院一个月,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头部创伤构成轻伤。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父子赔偿共24000元。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

6、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两被告共赔偿原告王某某16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难以接受法官意见,承办法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单独协商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对原告王某某说,“这次纠纷是你先动手打人,你对纠纷的后果富有更大的责任。况且从现在的证据来看,到底是李某某的儿子用板砖打伤你头部,还是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头部并不明确,虽然两被告在调解中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你打伤,但是调解中双方的自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一旦调解不成,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指认是你自己不慎跌倒碰上头部,那我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决了。3”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李某某父子说,“你们既然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王某某打伤,事情已经很明确了

7、,责任完全在你们一方,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依法判决可就不是现在这个赔偿数额了。另外,王某某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也只有向领导汇报,考虑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按犯罪来处理此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承办法官调解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直接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此纠纷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便会得罪法官的感觉。承办法官在进一步和双方当事人的单独接触中,通过言辞暗示原告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他将会损失更大的利益;对被告则有意夸大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或其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当然这种方式必须以当事人对制定法的具体规定不了解为前提),而法官却表

8、现出一副通情达理的样子,为以后裁决留下一定的空间。最终双方迫于法官的压力接受调解意见。 2.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法官真心的去关怀当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得到当事人充分的信任,从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郭某某诉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被告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因架设通信光缆在原告郭某某所有的房屋上安置支架,事前,被告通知原告将在其房屋上安置光缆支架,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安装光缆支架后的15年中,原告没有提出过异议。“5.12”地震后,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安装光缆支架的侧墙产生裂痕,必须进行加固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光缆支架

9、,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15年来占用房屋侧墙的费用。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郭某某聊天一般拉起家常,先讲到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失,再聊起郭某某经营小商铺的成功之处,不知不觉回到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电信光缆属于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范畴,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立刻拆除光缆支架,而且根据90年代的电信条例电信公司使用你的房屋侧墙安装光缆支架只需通知你,并不需要经过你同意,而且你要求的十五年侧墙使用费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啊。即使,我们判决被告赔偿你损失,可是你要知道被告可是中国电信,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以后你还不知道跑多少次冤枉路呢,还不如少要点钱把事情了结,回去好好经

10、营你的商铺,有这些跑法院的功夫早把钱挣回来了。”承办法官和被告交换意见则侧重从中国电信央企的身份入手,强调案子久拖下决,损害的必然是中国电信的形象,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即使损失些金钱也是值得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针对当事人最关心、最重视的方面提出建议,令当事人感觉法官其实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调解的建议,从而自觉地接受调解。 3.适当的恭维当事人。很多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其实已经感受到到底谁对谁错,只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自己错了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适当的恭维当事人,让他(或他们)感觉到法官都认为自己的的行为有一定合理

11、性,面子上已经有了,从而接受调解。例如,在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明明是原告优柔寡断,甚至婚姻问题都听从母亲个人安排,这才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却恭维原告做事有主见,自己的婚姻问题一定会由自己来做主,结果李某某男儿血性在承办法官的恭维声中被激起,当庭撤回起诉,向被告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好好待被告,尽一个丈夫应尽的所有义务;在贾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明明是杨某某恶意拖欠,到期不归还贾某某的借款,承办法官却恭维被告讲义气,即使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承认欠原告的债务,并尽力先归还利息,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和原告商谈,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拖欠行为,只要被告尽快归还欠款,

12、双方仍是朋友,结果案件调解后仅仅3日被告就将欠款归还原告。 4.邀请对当事人拥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加调解。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许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对法官等人的意见特别排斥,但是对一些在他们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见,他们还是能够听进去的4。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通过邀请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有些时候甚至不需要这些人真正参加庭审,只需要抬出他们的名号就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长辈、亲人朋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等等。如在调解一起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邀请

13、原、被告所在村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参加调解。老人在村里辈分、威望均极高,做过几十年村小学老师,村里绝大多数人祖孙三代都是他的学生。老人来到法庭,当着法官的面,用拐杖分别敲原、被告几下,严厉地说,“你们两个小娃怎么这么不懂事,多大点事还到法院来麻烦法官同志,你们彻底把我们村的脸丢光了,回去我一定把你们爸爸爷爷都叫一起,好好让他们管教好自己的子孙。还嫌脸丢的不够啊!都跟我回去!”结果,原告当庭撤诉,被告自愿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5.权力符号的广泛应用。无论是法院恢弘的罗马建筑风格、门口怒目而视的独角兽、多达十几甚至几十级的台阶,还是法官们庄重的制服、警车、不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语言,抑或是

14、肃穆的庭审现场,等等,均是一种权力符号。这种权力符号彰显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一种让普通老百姓顺从的权力,并且使法律、司法活动及法官获得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置身于这样的权力符号包围圈之中,他们总会油然而生一种战栗感,面对着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个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让人失去与之抗争的勇气,从而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统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种权力符号运用最典型的实例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巡回审理中5,例如,朱某某诉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某起诉虞某某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由于被告虞某某下肢残疾,承办法官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决定到原、被告所在的村村委会办公室巡回

15、审理。开庭当天,承办法官身着法官制服带领一名书记员、一名法院办公室干事驾驶一辆警车赴庭审地点。到达目的地后,承办法官让司机将警车停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前最显眼的地方,通知该村村支书一起到办公室旁听庭审。双方当事人及村支书均到庭后,承办法官安排他们按顺序坐下(村支书坐在法官的右手边),然后掏出专门带来的法槌敲三声,才宣布正式开庭。随车来的办公室干事则在一旁负责照相,记录庭审现场秩序情况。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亲属情绪过于激动,与原告亲属发生肢体碰撞,在村支书制止未果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地派出所派来两名民警维持法庭秩序。在承办法官、民警及村支书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终于停止无谓的纠缠,庭审得以

16、顺利进行。虽然最终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了多种权力符号向当事人施加影响。庭审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办公室及村支书的在场均向双方当事人暗示,这次法庭庭审得到村社内的“官员”的全力支持;法官身着的制服、专门携带的法槌均明确显示,此次庭审中法官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意志;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停放的警车、维持法庭秩序的民警更是直接向当事人及旁听的群众表明,法官背后依靠的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强制力;随车而来负责信息宣传的办公室干事拿着专业的照相机拍摄庭审现场,并将庭审秩序状况记录下来的情形,在当事人及村里的群众看来,更像是记者在采访,一旦想到自己的“丑事”会传播到尽人皆知,当事人心里便会忐忑不安,希望尽可能无声无息的解决纠纷。 (二)针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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