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42246013 上传时间:2023-05-1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2023年5月27日XX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2、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完善交通根底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平安教育,并采取平安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效劳,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平安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 第六条以下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以下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2023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

4、的; (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进出道路出入口或者从道路外进入道路的,应当减速慢行,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二)驾驶客运车辆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除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站点外,禁止在客运站场以外的道路上、下客; (三)禁止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不

5、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竞逐、飚车和非法赛车; (二)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 (五)驾驶经济特区外号牌的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六)前方无障碍而成心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驾驶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阻碍交通平安的器具; (八)驾驶摩托车搭载不戴平安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

6、道和其他阻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0.3米。 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序单排等候进站; (三)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四)

7、驶离站点时按顺序行驶。 第十五条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雨(太阳)伞等阻碍交通平安的器具; (二)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牌证不全或者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七条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过靠路边1米外行走; (二)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驾驭牲畜。 第十八条乘车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阻碍交通平安的器具; (二)

8、向车外抛撒物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二)明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而维修,致使证据灭失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但凡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工程、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它重大建设工程在立项前,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交通平安设

9、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第二十三条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平安畅通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申请在道路上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平安、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前方可施工;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城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规划、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

10、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平安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申请开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审批,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开设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征求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使用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第五章交通平安防范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经济特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从事道路客

11、货运输的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平安工作,并设置交通平安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平安专职人员,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履行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平安严重隐患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明确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并催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于特大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平安生产监督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全面调查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资格许可、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

12、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及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予以处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

13、超过百分之四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九十;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二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五

14、百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非机动车,并对没收的非机动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摩托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以没收摩托车,并对没收的摩托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去除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 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扣留驾驶证至处分完毕。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可以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至处分完毕;有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收缴牌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