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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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一)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出的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收后送交回执。送达时间迟延、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先行接收,并积极与有关法院、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协调联系,及时索取、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二)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至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前去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

2、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的接收过程中,对于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取得联系。经多方联系,仍然无法确定其音讯和下落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不能推延矫正对象的报到时间,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五)司法所应全面客观地考察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建议减刑的奖励。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

3、安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处罚。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议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同意;减刑、治安处罚、撤销假释、缓刑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提议,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六)司法所对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应在其矫正期满前10日,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押监狱、看守所。(七)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1个月,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八)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要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九)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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