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IPPC标识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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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IPPC标识案案情简介2007年3月上旬,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A公司日常监督时发现,A公司使用的正在打包的木托盘上的除害处理标识(IPPC标识)部分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加施而且标识不清晰。经与A公司核查,该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共12只木托盘,均为某供应商(B企业)生产,输往法国。其中4只木托盘上虽然有IPPC标识,但没有DB标志和处理批号,且所加施的IPPC标识规格及印刷与标识加施企业(C企业)的标识不相符。按照现行规定和要求,输往欧盟地区的货物木质包装需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IPPC标识和DB标志。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怀疑B企业伪造IPPC标识,随即对

2、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根据苏州检验检疫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与标识加施企业(C企业)的有关人员两次现场确认,4只木托盘上的标识为假。后经与B企业核实,B企业负责人证实,A公司的这批设备因急于出运,而B企业当时正好没有足够数量的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木托盘,来不及申请检疫处理。侥幸心理之下,B企业的职工仿照C企业的标识,印刷在没有经过检疫处理的木托盘上。B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苏州检验检疫局对B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分析意见IPPC标识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

3、特定标志,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的标志。我国已向IPPC申请并获准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B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

4、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本案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不仅要让出口木质包装生产和使用企业或公司的经办人员知法守法,而且要让企业或公司负责人及全体职工也要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2、为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查出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那些明知故犯的和屡犯者应从重处罚。3、标识加施企业应学会自我保护,对标识采取一定的防伪措施或识别方法,一旦发现标识可能被仿冒,立即向检验检疫部门举报。4、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己的生产和管理水平,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伪造标识害人害己,一经查处必将受到严惩。5、出口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所谓“低价格、高效率”迷惑,一定要从正规的标识加施企业中购买有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以降低出口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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