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和煤炭矿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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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摘要:2009年1月12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该法案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通过。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新的税费体系等。本文对新矿法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与旧法间主要的变化和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了介绍和论述,仅供读者参考。关键词:印度尼西亚 矿业法2008年12月16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2009年l月12日该法以2009年4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新法将取代施行了42年的19

2、67年的H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2001年5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1999年22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1967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1999年的22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22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

3、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1200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2001年以前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10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1967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

4、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经过约4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新矿法共26章175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和目标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理上的公正、透明、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矿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社会就业;保证法律的客观性。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

5、力划分(l)中央政府的权限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人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

6、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2)省政府的权限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指导和解决社区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

7、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3)县/市政府的权限县/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县内及离岸4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矛盾的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土地复垦的监督与指导,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等。3含矿潜力区的划定矿产潜力区是矿业活动基本限定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矿产潜力区的划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8、,同时综合相关政府机构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矿产潜力区分为3类:可开采区,煤炭和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非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由省政府划定;民间可开采区,限于国内民间开采,由县/市政府划定,最大面积为25公顷;国家储备区,是为国家战略需要,为某种特殊的矿产品(煤、铜、锡、金、铝土矿和镍)储备或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矿产潜力区。该类区域经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可转为特别开采区。在此开采矿产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特别矿业许可证。4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矿业权分3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l)普通矿业许可证

9、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本建设、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最长期限为8年,非金属矿为3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7年,石材矿为3年,煤炭为7年。金属矿面积最少为 5000公顷,最大10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500公顷,最大2.5万公顷;石材矿最少5公顷,最大5000公顷;煤矿最少5000公顷,最大5万公顷。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20年,可

10、延长2次,每次10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10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万公顷;非金属矿为5000公顷;石材矿为1 000公顷;煤矿为1.5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市,由所在地的县/市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省内,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经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跨两个或两个以

11、上的省,经当地省长和县/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2)民间矿业许可证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5年,此后可以延长。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1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5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10公顷。(3)特别矿业许可证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1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10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公顷;煤炭

12、勘探期间最大面积5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15000公顷。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8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7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20年,可延长2次,每次10年。5权利和义务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义

13、务: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按印度尼西亚会计制度管理财务;提高矿产品和煤炭的附加值;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及地区经济发展;遵守环境负荷限度;执行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坚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原则;在申请矿产许可证的同时提交采后复垦及环保处理计划;缴纳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保证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该项保证金执行矿区采后的复垦及环保处理工作。关于更详细的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条例和保证金条例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的矿产品应当在国内进行加工和提炼,可以加工和提炼从其他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出的矿产品;应当优先利用当地劳工、产品和服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

14、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5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其细则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此外在矿业服务方面,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环境、采后环保处理及土地复垦;安全和卫生,以及开采和冶炼领域的咨询、计划及设备测试等。矿业服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本地的承包商和本地劳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服务公司,除非得到部长允许。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在矿区没有类似的服务公司;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供服务。更详

15、细的矿业服务条例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6国家和地方收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属于国家和地方收入的各种税费,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人。税收包括:根据税法规定的税收、进口税。非税收人包括:固定租金费、勘探费、权利金、信息补偿费;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地方补偿费(retributions);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地方性收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将其金属和煤炭生产企业4%的净利润交给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6的净利润将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6%安排如下:省政府得1%,矿地所在县/市政府得25%,同一省内的其他县/市得2.5%。7矿业活动中的土地使用普通矿业许可证、民间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的权利不包括对其表面土地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禁止进行矿产活动的地点不能进行矿产经营活动,除非得到根据法律规定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批准。矿业许可证持有者需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才能开展其勘探活动。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矿产开采前先根据相关法律与土地所有者解决土地使用问题,可根据需求分阶段进行。在解决了土地方面的问题后可以依法颁发相应的土地权8过渡条款新矿法生效之前已有的矿产或煤炭标准作合同继续有效至其有效期结束。但关于国家收人的条款例外,其目的是要提高国家的收人。上述矿业和煤炭工作合同中的条款最迟在新矿法生效1年后必须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已生产的工作合同持有者有义务在最迟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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