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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吊装作业服务合同 甲方: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乙方: 荣成市崖头奇力起重装卸队签约时间:2015年 08月 日签约地点:山东省荣成市吊装作业服务合同甲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乙方:荣成市崖头奇力起重装卸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及人员配置1、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的吊装服务内容,需要配备 吨的吊车 辆;2、每车配备随车起重操作人员 名。第二条:吊装服务费吊装服务费为: 7000.00元;最终结算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吊装任务工作单为准。第三条:吊装服务地点及期限 地
2、点: 山东省荣成市华能荣成楮岛风电场 期限: 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 第四条:结算方式 吊装任务完成后,以双方签认的吊装任务工作单进行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吊装服务费,乙方出具合格发票。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提供吊装场地应符合吊装车辆的进出行驶要求。2、有权检查乙方提供的吊车,如果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有权提出更换。3、有权核实乙方起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人员。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吊装费。第六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提供检验合格、车况良好、证件齐全的吊车,保证安全、优质的为甲方提供吊装作业服务。 2、在吊装作业前,须完成吊车检修工作,确保其运转状态良好;3、乙方起重操
3、作人员应听从甲方委托的现场人员调动,保证及时完成吊装等服务工作。如果不听从调配而耽误甲方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4、在吊装服务期间,若吊车发生故障不能为甲方服务,应自发生故障之日起2日内更换,以保证吊装服务;5、乙方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吊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遵守甲方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操作。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乙方负责车辆的油料供给,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及车辆肇事、罚款等费用或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合同签约前,乙方向甲方提交行驶证、保险单证、起重操作人员身份证、上岗资格证等的复印件。第七
4、条:乙方承诺乙方承诺在为甲方提供吊车作业服务时,不存在设备质量或所有权问题,不存在人员资格、工作质量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工程车辆质量问题、所有权问题或人员资格、工作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吊装服务费,经乙方合理催告 15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_3_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3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吊车车辆和人员,将承担合同总价款 5违约金;3、因乙方吊装服务不及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甲方连续停工1小时以上,将承担合同总价款 10 违约金;4、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对
5、甲方的吊装服务作业时,将承担合同总价款 5违约金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2、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 方: 乙 方: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农业银行荣成青阳分理处 账 号:1559230104000
6、0263电 话:0631-7506677签约时间: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发、承包方须知:1.招用承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的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严禁录用。2. 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3. 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及设施,必须接受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5.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6. 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7. 发包单位
7、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二、发包方(发包人)安全责任: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织措施进行审查,并把承包人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发包人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中。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承包人没有按安全生产措施及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承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4.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实行不定期的
8、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不安全现象,发包人可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不安全现象仍然存在,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并组织承包人进行安全学习和整顿,合格后方能开工。5.发包人有义务监督承包人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工作。6.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7.承包人提出安全措施的不足之处,发包人应监督承包方及时完善。8.发包人应及时检查承包人相关建设施工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9.发包人有义务督促检查承包人工作,对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并落实整改。10.发包人有权力要求承包人在所有施工区域、通道、吊物孔及带电设备设置警示牌。11.发包人有义务为承包人提供保证安全施工基本条
9、件,如场地。1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资质和施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最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13.发包人在开工前配合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
10、场所作业,发包人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15.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发包人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16.承包人在投运的机组、设备工作时,发包人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票。17.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具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18.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三、承包方(承包人)安全责任:1.承包人享有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相应权利。2.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安全建设的不
11、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监部门。3.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出示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原件,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和监理审查、备案,批准后贯彻执行。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施工安全责任书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发包人备案。5.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6.承包人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
12、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考试成绩记入技术档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7.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绳、安全帽、绝缘鞋、安全标志、安全围栏等劳动保护用品,健全完善人身、设备安全保护措施。9.在施工中,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及时配合承包人做好其他工作面安全措施,协调交叉作业面的安全措施
13、工作,防止造成延误工期。 10.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时不得违反有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有效证件需提交安监室审查并登记备案。;11.承包人工作人员在施工时,施工现场要有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把施工区和生产区进行分离,工具材料要摆放有序,工作人员要戴安全帽。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种规章制度,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等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发包人安全机构汇报。 13.承包方的负责人对发包方的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
14、,发包方安监部门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且有相应的材质证明。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管理。15.单项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出严格的、详细的、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作为安全合同条款的附件。16.交叉作业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操作前要相互通知到位,需在运行设备上工作,必须请示发包人同意后按操作规定执行。17.承包人在建设过程中需用电、用水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同意后方能使用,不能擅自拉接。18.承包人在工程结束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三级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19.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20.承包人在施工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21.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建设施工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并会